一些商标申请人有疑问,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中不能含地名,那么为什么“阿里”、“五常大米”这些商标可以注册呢?商标究竟能不能含地名,含地名的话,如何才算是正当使用呢?下面卓一慧众知产为大家详细解答一下。
先看一下《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注意,关于地名是否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是有限制条件的。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而县级以下的,或者是不被公众普遍知晓的外国地名,则是可以的。
例如:“鹭江”(鹭江非我国县级以上地名)、“马祖高粱酒MATSU KAOLIANGLIQUOR”(马祖非我国县级以上地名)、“BENTRE”(指向越南槟椥县,但槟椥省并非为我国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
2、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比如:“阿里”商标,“阿里”虽然是西藏自治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阿里地区的地名,但是经过阿里巴巴集团的长期使用,已经形成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是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还有“凤凰”,既可以指传说中的鸟名,也指湖南凤凰县,有两个含义。
实践中,有些标志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该标志因其他要素的加入,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且整体上形成了强于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的,或者整体上无含义且一般不易被识别为地名的,可以允许该类商标使用。
3、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可以注册。这种很普遍,也很好理解,是由某一社团组织成员共同使用的。例如:“库尔勒香梨”、“五常大米”等。
4、已经注册的含有地名的商标。该情况是指1993年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含有地名的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总的来说,含地名的商标往往带有标志性,更容易被用户记住,但是这类商标申请注册时往往困难重重,申请前建议咨询专业的商标顾问是否可行,冒险申请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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