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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是指由什么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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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是由猴子图形组成的平面商标。瑞士VF国际公司(以下简称VF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未将争议商标显示为平面商标,而是以手袋挂件的形式出现 猴子吊坠 与同样是平面商标的争议商标在标志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有明显区别。,其使用不能作为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以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据了解,该争议商标的初始申请国和基本注册国是瑞士,基本注册日期为2001年5月9日。VF公司于2002年3月26日向中国提出争议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注册公告日为2011年11月4日,获准使用在盒子、背包等18种商品上。

2012年4月9日,苏佩Rotofili biondi有限公司以争议商标自2009年4月9日至2012年4月8日(以下简称指定期)连续三年被停止注册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原商标局)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

经审查,原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在规定期限内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据此决定撤销争议商标并予以公告。VF公司不服原商标局作出的决定,于2014年2月14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

2014年12月29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认为VF公司提交的证据部分为自制材料,部分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日期,部分显示的日期不在规定期限内,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规定期限内真实、合法、有效地在中国使用。据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所有核准商品上的争议商标。

VF公司不服原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在一审中,VF公司确认其主张的商标的使用形式为立体悬挂在手提袋袋侧 猴子饰品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的标识为猴子图形,属于普通图形商标,相关公众不会将立体 猴子饰品 手提袋侧面立体悬挂识别商标争议 猴子饰品 不属于平面商标的使用,实际上是立体商标,不能视为争议商标的使用。因此,法院在一审中驳回了VF的诉讼请求。

VF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VF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并未将争议商标显示为平面商标,而是以手袋挂件形式出现的立体 猴子吊坠 作为平面商标,争议商标在标志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与平面商标明显不同。他们属于不同的logos,VF公司感兴趣的是三维 猴子吊坠 使用不能作为使用争议商标维持争议商标注册的证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VF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专家评审

赵虎闻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以来,我国商品或服务中广泛使用的商标大多是平面商标。当相关公众在某种商品或服务上看到相关平面标志时,很容易将其识别为商标,即相关公众对平面商标的使用有一定的了解和常识。对于非传统商标类型,如颜色组合商标、立体标志、声音商标等。,由于在市场活动中很少使用,相关公众很容易将上述标识作为装饰、包装、声音等使用。当他们看到商品或服务时。这意味着平面标志和它的三维形式之间确实有区别。即使两个指向物相同或相似,也不一定导致相关公众将平面标志的三维形态认定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也不一定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平面标志的三维形态是平面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标识为猴子图形,属于普通图形商标。只是三维的 猴子饰品 就猴子的图形商标而言,虽然都指向了形象相似的猴子,但是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相关公众不会认为是同一个标识,所以相关公众不会把三维 猴子饰品 为诉讼确定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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