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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会议会址门票网上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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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04月24日《工人日报》报道,贵州省仁怀市一家白酒企业申请用“遵义会议”注册酒商标,并将产品投放市场销售。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专门发布消息,明确表态驳回此注册申请。商标局依法决定“遵义会议”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此事引起媒体热议,河北人民广播电台记者王永磊于2008年4月9日就此话题电话采访本人,录音整理后次日在河北人民广播电台《燕赵论坛》节目播出。下边是访谈录文字稿,这里有删改。

○首先请谈谈“遵义会议”能否注册为商标?

●我认为报道中这个商家把“遵义会议”这个词组注册为商标是不合适的。

“遵义会议”是中共党史上一个重要事件,也是我们国家历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它在历史上所形成各种各样的政治资源都与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像“遵义会议”这样知名度极高的概念都已经成为公共资源,都具有公共性。作为公共资源,任何私人或者小团体企图利用这种知名度为其牟取私利的做法,都是不能允许的。尤其是遵义的商家在注册尚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就擅自推出“遵义会议酒”上市销售,这是一种违法行为。把“遵义会议”注册成为一种酒,实际上是侵犯公共资源、公共利益的问题。我想这也就是人们为什么对这种做法表示反对、反感的原因。属于我们大家的东西,你一个商家凭什么拿去为自己谋利呢?如果这样的行为不能得到应有的限制、管理和约束,公共利益就不能得到保护。

○商家为什么敢于触犯“众怒”,而去做这种事情?这种做法说明了商家的一种什么心态?

应当说,商家之所以这样做不是偶然的。首先是已经有人捷足先登、早已经做了类似的事情。比如说,中南海是国家领导人办公的地方,这个地名所享有的知名度也是无与伦比的,用它作为任何商品的商标都可以省下巨额宣传费。而就是这个“中南海”,早已经被人注册为商标。既然别人连“中南海”都能够注册为商标,还有什么不能注册呢?相信想要把遵义会议注册为商标的商家之所以敢于来作这样的尝试,恐怕不是不他们不知道可能碰钉子,而是他们看到了一些先例,让他们想要试一试。所以,人们不仅仅要针对这个商家的行为,还应当针对这样一个现象,来提出问题。

有人说,商家惟利是图,不讲道德,所以才侵犯公共利益。这样的看法既对又不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要不违法,“唯利是图”是符合市场道德的,市场经济就是“唯利是图”经济,商家唯利是图没有错。但是,商人和企业不仅仅要以遵纪守法为底线,并且尽可能要求自己讲求履行社会责任,在千方百计赚取的时候,也要留一点心眼,即使不违法,有一些钱还是不能赚的,并且赚了钱之后,还要努力为社会作贡献。

最近一些年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商家在经商之余,尤其是经商行为本身,能不能体现出更高的追求,也正在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就试图把“遵义会议”注册为商标的做法而言,这个商家显然是比较缺乏社会责任的表现。正如有论者所说的,把遵义会议注册成酒,可以给公众造成一种想象:在那样一个重大历史时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就一边喝着那种酒,一边在开会决定中国共产党的命运乃至中国的命运的,这样的创意明显是对参加遵义会议的革命前辈的亵渎。尤其是,近些年来,由于我国党政机关接待制度的缺失,党政干部中吃喝风盛行,不仅浪费公共财政资金,也败坏党政机关的现象,对此公众早已经非常不满,公务接待制度也由此已经成为改革对象。如果现在弄出一个“遵义会议酒”,似乎要引导公众把革命前辈和今天的吃喝风联系起来,这不仅对革命前辈是不公平的,也是对党的政治形象的一种恶意损害。

○那么,出现商家这样的行为,责任是不是仅仅在商家?

●我认为,商家虽然是有责任的,但主要责任在政府,在领导机关。前边我讲到有的人的类似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这是频频出现类似现象的原因。社会上的商家有这样的想法是一回事,能不能落实又是一回事,有人这样想就被落实了,是政府允许一些人来做这种试探带来的后果。问题主要在于,政府机关有没有一个规范的管理办法加以应对、规范和制约。

或许国家应当尽管制定一个法律,比如说叫做“公共资源开发法”,对什么叫公共资源,什么公共资源可以开发利用,怎样开发利用作出规范,划清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界限。这样做,一方面商家可以依法合理利用一些公共资源来为公共利益服务,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管理。否则,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比如说商家到工商局注册“遵义会议酒”,有人说依据商标法,“遵义”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会议”是通用名词,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这样的说法虽然是对的,但这一解释没有涉及这一注册涉嫌侵犯公共利益这一根本性的问题,这样的解释是不到位的。所以,我认为是法律制度留下的空隙才导致了商家的不规范行为,而并不都是商家的责任。

○那么,是不是把“遵义会议”注册为商标也具有一定的有合理性吗?

●其实,把“遵义会议”注册为商标,这可以说是一种“创意产业”。这个商家试图把“遵义会议”这个概念中所蕴涵的可以转化为商业价值的部分据为己有,这样做是不对的,但这个行为倒也可以称为“文化创意”,只可惜他的行为在政治上是错误的。而文化创意产业,是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值得重视的一个新兴产业。

人们通过种种富有创造性的策划和设计,可以从无到有地创造出一些产品乃至产业,把智慧变成财富,这种“无中生有”的经济叫做“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特点就是把精神性的文化产品转变成为具有很高附加值的物质产品和服务,在极大地提升物质产品的文化品位的同时,极大地提升物质产品的经济价值。我们伟大祖国历史悠久,文化积淀深厚,我们的祖先给我们留下的大量文化遗产,这些文化遗产作为精神财富不仅仅本身可以丰富我们的精神生活,而且其中也蕴含着深厚的商业价值,这些文化遗产可以变成为物质财富。

过去许多人把中国的历史文化看作是包袱,其实,老祖宗留下的东西都是财富,我们应当认为拥有那么多文化遗产是一种福气,而不是相反。当然,这些文化遗产能不能变成物质财富,关键要看今天的人们是不是够聪明,能不能把蕴藏在文化资源的财富挖掘出来加以变现。如果说发展文化产业、创意产业将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转变发展方式、发展模式的一个重要方面的话,那么,这也将是今天的中国人在当前和今后创造新的民族文化的发展模式,本身也就是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环节。事实上,近年来许多地方大力开掘文化资源的经济价值,已经作出了许多积极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很大的成功。这里我想大家举一个大家所知道的事例。

1982年,电影《少林寺》上映。从此以后,位于河南登封嵩山脚下的小小少林寺闻名世界,在少林寺周边开始形成“少林寺经济”。《少林寺》带给少林寺的首先是旅游业的兴旺,其次是武术学校的遍地开花,再次少林武术的全球推广,带来了少林寺经济的繁荣。而“少林寺经济”的繁荣,首先应该归功于电影《少林寺》,是电影《少林寺》造就了少林寺的品牌特性和文化魅力,从而打开了当地的致富之门。《少林寺》以充满戏剧性的生动故事,把少林寺和尚习武练功、惩恶扬善作为一种独特的富于魅力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展现给观众,才使他们产生了强烈的好奇和向往。它以电影的感性形式,开启了观众对一种独特生活方式的美好想像和向往,这是电影《少林寺》带来繁荣的“少林寺经济”的根源,是这样的创意产业得以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原因。在我们这个伟大的古老国度,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像少林寺乃至不亚于少林寺的文化资源不知有多少,像张艺谋在山西省祁县乔家大院拍摄的电影《大红灯笼高高挂》、在广西阳朔县编导的山水实景剧《印象·刘三姐》也是如此,它们都带来了相关产业的繁荣发展,为这些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创造了一个独特的机遇。

○能否对红色资源进行商业性开发?应该如何开发?

●红色资源作为革命文化,是我国无限丰富的文化资源的组成部分,其中同样蕴含着大量的商业价值,如果能够把它“变现”,用来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认为不仅可能,也很必要。事实上近些年许多地方开辟了“红色旅游线路”,就是很成功的商业操作,不仅仅商业上取得了物质利益,而且还宣传了革命文化的价值,政治上经济上都有所得,可谓一举两得,名利双收。这样的成功事例都证明,红色资源的商业开发是可取的。问题只在于我们要怎样进行开发。

那么,怎样进行红色资源的商业性开发呢?我认为现阶段非常重要的一点还是要依法进行。前边提到国家应当制定“公共资源开发法”,对红色资源的开发也应当由这样一个法律来加以规范。

我认为,这个法律可以规定一个听证会制度,比如说“遵义会议”这样一个红色资源可以不可以开发,如果允许开发应该怎样开发,应当由相关机构进行听证、辩论。比如说,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大常委会召开听证会,经过有关方面、有关专家的讨论、辩论,最后由具有表决权的人员表决决定,可以开发就开发,可以怎样开发就怎样开发。甚至可以开出清单,哪些公共资源可以用于什么样的开发利用,哪些资源是禁止进行商业开发的。这样做,经过民主的科学的决策程序,公共资源可以得到有效保护和有效地开发利用,公共利益就可以得到应有的实现。

然后是这个法律中应该有一个公共资源开发权的拍卖制度,比如说,类似“遵义会议”这样的名称,如果经过一定的程序协商讨论决定允许用于商标注册,就可以通过拍卖由出价高的商家取得商标注册和商品交易的资格,再规定商家取得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还必须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等等,就可以依法有序对某个红色资源进行开发利用。

再就是这个法律应该规定取得公共资源开发权之后的经营所得必须拿出一部分交纳给有关公共资源所有者的代表。因为公共资源是公共的,依法举行经营活动,收益的较大部分应该交回公众。比如说,可以成立有关公共资源管理委员会,设立账户,用于收取公共资源经营所得,仍可用于公共资源的维护和开发利用等等。(配图来自网络侵权即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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