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商标域名,作为全球以“商标”两个汉字为后缀的中文域名,致力于为品牌企业提供可以实现互联网连接功能的网上商标品牌标志服务。点商标注册规则中明确要求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有显著性。纵观域名行业,无论中文域名还是英文域名,对注册名称都提出显著性要求,而“.商标”是唯一的一家。因此,对注册名称的显著性要求是点商标域名区别于其他中文域名的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本文就引领读者来具体了解一下商标注册及“.商标”命名中的显著性要求。
商标的显著性是什么呢?有学者曾经指出,“显著性对于商标,就好比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商标的显著性也称“区别性”或者“识别性”,即一种标识(图案、文字及组合)被用作商品或服务时可以与其他标识相区分。商品或服务对应的消费者以及从业人员,可以用该标识将这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相同或者类似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以达到“按图索骥”的指引作用。说的深远一点,商标是可以提高社会整体及经济效率的,进而促使人们更好地生活。
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显著性是指是否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的能力,也是判断某一标志可否注册为商标的唯一决定性因素。商标法第9条开宗明义,直接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第11条更是进一步列举了标识不具备显著性的具体情形,以消极条款的形式再次强调了商标显著性的重要性。关于商标显著性,孔祥俊教授认为:商标权其最基本的特性就是标识性,而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才有标识性。
通常来讲,注册商标获得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审核,一般都满足商标的显著性要求。但由于点商标域名的注册规则中规定,申请人须对其申请注册的点商标名拥有商标权利或合法权益,可接受申请注册的名称除了包括常见国家和地区的已注册商标、经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未注册商标、受国际条约或法规保护的商标、经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认定具有商标权利的商标等,还包括享有普通法商标权的未注册商标和具显著性的独创商标品牌。特别是后两者,往往没有经过一个相对权威的第三方对商标权利的认定,在命名上就要特别注意注册规则中对显著性的要求。
简言之,注册点商标需要有一个已经存在的商标权利或者适合做商标使用的独创名称。无论这个商标是否是已注册商标,但至少要保证具有足够的显著性,满足帮助网民和消费者分辨商品服务来源的基本作用。但按照商标标识与其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强弱程度的从低到高,又可分为任意性、暗示性和描述性标识。其中任意性商标主要有常用词构成,但该常用词与指定的商品和服务没有明显的联系,关联度并不高,比如“苹果”电脑和“小米”手机等。这时判断此类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第一要看这个通用词用作商标中的产品和服务类别,第二要看是否有大量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如果仍希望获得注册商标,就需要提供大量使用证据,从而向商标去和法院证明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性,这就是司法实践中俗称的第二显著性或者获得显著性。吴汉东教授,将“获得显著性”定义为:是指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识通过长期连续使用而产生新的含义,具备识别商品的能力时,该标识即被视为具备了显著性特征。
正是基于以上原则,在点商标域名的命名审核实践中,一般通用名词无法作为独创性名称申请点商标,而通用名词若未获得注册商标,则需要申请人提供使用证据来由审核部门综合判断。若审核部门认为使用证据不足或者认为该注册名称不具有足够的显著性,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在品牌名后增加产品服务类别进行命名以增强该注册名称的显著性要求,便于帮助网民和消费者使用“.商标”在互联网上分辨商品和服务来源。
如果注册词不符合按照点商标的显著性要求,没有起到区别作用的话,是不被允许通过注册的。如“元宇宙”、“驻车空调”、“国际钻石”、“重壳蟹”、“餐饮联盟“、“健康养生平台”等名称都先后被点商标审核部门审核拒绝。这些注册词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它们已经成为一个通用性的行业词,尽管满足点商标的其余注册条件,即使存在一定的使用,也会因为显著性不足不予通过。通常,注册人须按照点商标命名方式中的B类(即商标名+产品服务类别)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同理,根据点商标注册规则,地理标志类的名词由于缺乏显著性,一般无法注册成功,除非申请人已经获得了地理标志认定,才能按照地理标志名称注册成功。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部分使用时间较长的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显著性不足的注册名称,如北京二锅头、广州地铁等也都成功注册了“.商标”。
据点商标审核部门透露,每年大概有超过2000次点商标注册申请因没有匹配点商标的显著性原则,而无法注册成功,其中一部分需要修改注册词重新提交才能成功。换言之,点商标管理机构因坚持注册规则可能要损失掉几百万元的注册收入,其目的就是让“.商标”域名成为品牌企业在互联网上可信的品牌标志,帮助消费者在互联网上辨识商品和服务来源,协助消费者和品牌在互联网上建立直接连接。
实际上,在传统域名行业中,几乎每个域名注册管理机构都不会提出显著性要求。在某些情况下, 一些通用词、行业词还备受注册人的青睐,通用词、行业词注册为域名还价格不菲。例如,名噪一时的域名之王Business.com就曾拍卖出上亿美金的天价。对于某些互联网行业网站或者服务网站,坚持使用一个通用词域名,也可能会有显著性。最知名的案例当属“booking.com”。2020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Booking.com”注册商标具有合法性,但在此之前Booking.com多次被认为不具有显著性而没有获准注册。Booking给出的解释是,根据BOOKING.COM在先的调查证据表明,公众将“BOOKING.COM”视为商标而非服务通用名称,因此该标识应被视为描述性商标,而非通用名称。值得一提的是,“Booking.com”商标在中国申请注册曾被驳回,原因并不是该商标中包含通用名称“booking”,而是因其属于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其他缺乏显著性的”的情形,该商标经过复审也未能获准注册。
对于一般企业用户来说,使用通用词作为域名,甚至构建品牌,可以获得该域名容易被记住的红利,但也会面对后期注册商标因显著性不足带来的烦恼。毕竟不是每家公司都能有booking.com那样高的知名度和为了获取商标持之以恒的努力不惜将官司达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商标”让众多品牌企业可以使用自己的商标品牌作为互联网入口,为商标品牌增加了互联网连接功能。“.商标”命名的显著性要求是点商标实现上述使命的基础和必要条件。小伙伴们,现在理解“.商标”命名的显著性要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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