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使用说明书能否构成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陈某是杭州某消防设备厂的投资人,在市场购买某品牌“轻便消防水龙”产品时,发现其中的安装使用说明书,与他投资的杭州某消防设备厂z在2017年的“轻便消防水龙”产品检验报告样品描述的图片中,所贴的“消龍®杭州某消防设备厂轻便消防水龙”安装、使用说明书相似度很高。
陈某询问了市场店主,得知该品牌是出自杭州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陈某认为,该品牌未获得作品原创人也就是陈某本人的许可,擅自发表、署名并且修改安装、使用说明书,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于是将两家公司起诉到了拱墅法院。
庭审中,两被告对于原告陈某的说法并不认可。两被告拿出证据证明,泉州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使用的说明书,早于原告主张的作品登记时间,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同时,两被告公司将两者的安装使用说明书作比较,发现两款说明书存在文字表达差异大、构成的内容形式不一致、产品自身的使用方法不同等区别。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主张的是两被告存在侵犯其生产的轻便消防水龙设备上贴附的“消龍®杭州某消防设备厂轻便消防水龙”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著作权。该说明书系图形与文字的结合说明,属于文字作品范畴。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涉案使用说明书,在格式上严格遵循了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轻便消防水龙的术语、定义、分类、型号、技术要求等的规定,安装要求、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均是对轻便消防水龙设备属性的一种客观描述,在文字组合上缺乏独创性。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是必须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的形式复制。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作者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投入了某种智力性劳动,创作出来的作品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且作品是由作者独立思考并独立完成的,体现了作者的精神劳动和智力判断。
同时,鉴于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且保护的表达是具有文学、艺术和科学审美意义的智力成果,不保护为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的实用性和功能性的表达。
故涉案消龍®杭州某消防设备厂“轻便消防水龙”安装、使用说明书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主张其“消龍®杭州某消防设备厂轻便消防水龙”安装、使用说明书享有著作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在竞争环境下,著作权法虽然通过禁止对作品的复制、发行等行为在客观上维护了竞争秩序,但其本旨主要在于维护和鼓励文学艺术创作,因此对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独创性高度的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不构成作品的内容就可以被任意的抄袭和复制,市场经营者仍需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自己的经营性行为,否则就有可能存在侵犯其他法益的风险。
未经许可将他人商标设置为搜索结果
关键词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
河北阿上阿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享有在第35类、第43类上的“阿上阿上”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以“阿上阿上”商标开展经营活动,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原告河北阿上阿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鲜丰水果股份水果公司将其享有专用权的“阿上阿上”注册商标的文字内容设置为商业推广的关键词,在某搜索引擎搜索链接的标题部分使用“阿上阿上加盟”的字样,让公众误以为是原告阿上阿上公司招商推广的官方网站和渠道,但点击上述内容之后,会直接跳转至鲜丰水果的加盟页面。
原告认为,搜索引擎的搜索量巨大,鲜丰水果公司通过上述恶意竞争的方式抢占原告品牌大量的流量,攫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
被告辩称,并未将“阿上阿上”作为关键词在涉案搜索网站上进行推广,即使设置“阿上阿上”作为关键词推广,也仅是错误指示网站,而非错误指示服务来源,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该案由拱墅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陈奇策担任审判长,于近日公开开庭审理并现场直播。
最后,经法院释明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双方最终在法庭主持下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
商标权的内容为商标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较强的排斥他人使用相同商标的权利。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商标价值日益显现,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更加多元化,不少企业会选择将其知名度较高的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对其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在实践中,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作为搜索关键词,从而抢占市场份额的情况时有发生。将他人商标设置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中使用的行为,其目的是链接到网站并指向其商品或服务,对相关公众而言能够起到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此种带有商标性质的使用行为,应当受到商标法的规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知识产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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