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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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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0年5月份,张某某为非法牟利,在未经“马可波罗”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伪造《授权委托书》《授权书》等文件,在蔡某某的介绍下联系到欧某某,让其委托新兴县某建筑陶瓷公司生产印有“马可波罗”商标字样的瓷砖及纸箱并予以销售。2020年5月至6月期间,新兴县公安局在该建筑陶瓷公司处先后共扣押到其生产、销 售 的 印 有 “马可波罗”商标字样的瓷砖共6212箱 (合 共 93180片 ),非法经营数额合共人民币158406元。

办理结果

经检察机关审查,张某某等3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5840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张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经新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张某某等3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等3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某等3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知识产权,损害商标权利人的信誉和口碑,还可能因为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不利的影响。对此,新检君倡议:创新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尊重他人劳动成果、保护知识产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同时,亦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应选择官方渠道,提高鉴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如发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拨打“110”“12315”“12309”等热线电话投诉举报,让违法者无处遁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 “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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