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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要件和相对禁止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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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上的商标相同或类似与我们日常生活中观念中的相同或类似标准不完全同。我国于1988年11月1日起开始采用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并据此作为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同种类或是否近似的标准(我国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二版《国际分类》,该种分类将商品划分成34大类,将服务划分成11类)。

按照该分类标准,颜料、清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属于第二大类,颜料和清漆就属于类似商品,红色的油画颜料和黑色的水彩颜料属于同一种商品。又例如,葡萄酒属于该分类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而啤酒则属于该分类表中第32类“不含酒精的饮料”,尽管我们生活观念中将葡萄酒、啤酒都当作“酒”,但它们在商标法上的分类中属于种类完全不同的商品,这意味着一个啤酒生产厂和另一个葡萄酒生产厂可以在各自的啤酒、葡萄酒产品上,同时使用一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不会发生权利冲突。

1.如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商标相同指几个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组合或三维形状相同,试举例说明:

(1)文字商标相同。字同音不同,如乐音( yue yin)与乐音( Le yin);字同书写不同,如同为一个“三九”,可以有楷书、宋体、黑体、行书、圆幼体等多种书写法,还可以写成“叁玖”、“999”、“39”等等,这些均属于文字商标相同。

(2)图形商标相同。图形商标判定相同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差异度为标准,如果几个图形均反映某一具体事物或同一主题,只要视觉上存在差异,足以使消费者区分开来并能识别它们属于不同的图形,就不能属于商标相同。例如,梦特娇的商标图形是一支带叶的玫瑰花,这并不妨碍其他服装品牌以玫瑰花的形象作为商标,但其图案视觉效果上必须明显有别于梦特娇的玫瑰花图案,否则就属于商标相同。

(3)文字、图形、颜色组合三要素均相同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商标相同,如果只有一至二个要素相同,只能作为近似商标或不相同、不近似商标处理。

2.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商标近似指几个商标的某些显著部分相同或者近似,以至于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误将此商标认作彼商标,从而使得几个商标不具备区别同种或类似商品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的功能。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同样主要从商标的外观、读音、含义三个方面进行判断。如果三个要素均不近似,则为非近似商标;三个要素至少要有一个要素近似,才能构成近似商标;三个要素均相同的,则构成商标相同。

外观近似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近似,例如虎头图形与豹头图形、猫头图形,流星同彗星图形、“全聚德”与“德聚全”图形及文字外观差别不大,一般消费者易引起混淆,属于外形近似。

读音近似指商标的发音易使一般人产生听觉混淆,如“巧姐姐”与“俏姊妹”,“全聚德”与“德全聚”、“聚全德”,“京达”与“津大”,“娃哈哈”与“哈娃娃”、“娃娃哈”等等,均属于读音近似。

含义相近指商标的图形或文字不同,但所指内容为同一事物,易使一般人产生混淆,如“长城(文字)+城墙图形”与“八达岭”(文字)十峰火台图形”,虽然文字读音与图形均不相似,但所指的是同一事物,思想主题相同且易引起一般消费者的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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