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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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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 红十字会 、 红新月会 名称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

(7)夸大宣传和欺骗性;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一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此外,下列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有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3)缺乏鲜明的特色。

上述三种标志如果取得了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可以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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