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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申请人取得公布通知书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的6个月内(以实际审查通知书发出之日为准),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后,给予每件2000元的补贴(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核准的费用减缓且低于补贴金额的,专利申请费和审查费按实际支出予以补贴),但非电子版专利申请不予补贴;
2.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六个月内(以授权公告日为准),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
3.专利代理机构和国外专利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上年度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在深圳申请发明专利并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代理机构每件补贴1000元,对电子申请率低于100%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予补贴;
4.首次申请发明专利的单位,在获得发明专利证书后,对首次发明专利申请增加3000元资助,对非电子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申请人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申请资助的,按上述资助标准一次性支付。
(2)境外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条件和标准
获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按照以下不同国家和地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每次资助最多可授予2个国家或地区。
1.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项资助4万元;
2.在其他有专利审批机关的国家或者地区授权发明专利的,每项资助2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省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参照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标准办理。
对境外发明专利,按照税额实行分类资助。同一申请人(含企业、团体)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含实际缴纳国税、地税、代扣代缴税费数)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至5亿元(含5亿元)不超过500万元,5亿元至10亿元(含10亿元)不超过1000万元,10亿元不超过200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受此限制,但同一申请人(含企业和团体)不得超过2000万元。
(PCT专利申请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按照PCT规则提交PCT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在获得国际检索后六个月内申请资助的,每件单位申请资助10000元,每件个人申请资助3000元。
(4)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后一年内申请,按以下不同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申请人(含企业、团体)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数量资助,每个指定国家或地区2000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的,每件支付10000元;
3.单个国家注册的,每件资助5000元;
4.台湾省和澳门地区注册的,每件补贴3000元;
5.在香港注册的,每件补贴1000元。
深圳商标代理机构和国外商标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后者去年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代理深圳商标海外申请并取得《商标注册证》后,每件代理提供500元,但续展代理者不再资助。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条件和标准
计算机开发完成后一年内,计算机软件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每件资助600元。
由深圳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国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深圳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后者最近一年纳税额需达到20万元以上),每件补贴300元。
(6)对同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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