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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托斯卡纳 # 39;S 费伦泽 图号为No.24243096 托斯卡纳 # 39;费伦泽和图 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因文字部分 托斯卡纳 用 费伦泽 它属于为公众所熟知的外国地名,两个词的组合并没有比地名更强的意义和影响。最终驳回广东美乐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乐)的上诉。
据了解,该争议商标由美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提出申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原商标局)认为该争议商标由 托斯卡纳 # 39;S 费伦泽 而图形又分为上中下三个部分,其中 托斯卡纳 可以翻译成 托斯卡纳 , 费伦泽 可以翻译成 佛罗伦萨 两者都是意大利地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为公众所熟知的外国地名。因此驳回了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施乐公司不服原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主张该商标 托斯卡纳 用 费伦泽 都是意大利语,不是国内知名地名,还有几个类似的在先商标被核准注册。
经审理,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复审决定,认为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可以翻译成意大利地名,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比地名本身更强烈的含义。而且,美乐公司所列的在先注册商标具有强烈的个体特征,不能作为争议商标是否应当核准注册的自然依据。综上所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驳回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美乐公司不服原商评委作出的审查决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争议商标由文字、图形等诸多要素构成,经过广泛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美乐公司形成了独特的对应关系,已形成不同于地名的第二含义;同时,争议商标中的文字均为意大利语,并非相关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且已有多个类似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核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托斯卡纳 用 费伦泽 属于为公众所熟知的外国地名,且争议商标整体上未形成比地名更强的第二含义,相关公众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时容易误认商品的原产地。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美乐的诉讼请求。施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托斯卡纳 英文,中文意思是 托斯卡纳 ,是意大利的一个地区名; 费伦泽 意大利语,中文意思是 佛罗伦萨 ,是托斯卡纳区首府的名字。 托斯卡纳 用 费伦泽 均为意大利旅游胜地,属于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争议商标整体上并未偏离地名的含义。立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后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使公众将其与地名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核准注册不能作为争议商标是否应当核准注册的自然依据。据此,法院决定驳回美乐的上诉请求,维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王静)
专家评审
李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从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地名本身具有地理描述性。如果作为商标使用,很容易让人认为是商品的原产地,不会作为标识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因此,地名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地名作为公共资源,不应该被一家公司垄断。因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地名作为商标使用,我国目前也采取这一原则。但是,对于外国地名和含有外国地名的商标,我国有以下例外:一是商标由外国地名和其他为公众所熟知的文字组成,但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并且在其指定商品上使用时不能使公众误认为该商品的原产地的除外;二是商标所含地名独立于其他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但地名仅用于真实表明申请人所在地的除外;3.除非地名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一部分。
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是意大利两个知名地名,整个文字和图形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每个元素在每个部分都是一个独立的存在,各自的意义也完全指向其对应的城市名称。整个商标的组合没有形成比原有名称更强的新义,每个元素肯定会指向它所指的地名;同时,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 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 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和常用中文译名。是否被判定为 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 主观因素很多。在考虑中国普通大众对这个地名的认知度时,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能查到的地名都是 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 有些地名为公众所知,不仅是因为它们是热门旅游城市或因其他因素而曝光率较高的城市,还因为一些特殊的资源、特定的产品、美食或文化因素,从而进入相关公众的视线,成为知名地名。因此,本案涉及的商标 托斯卡纳 用 费伦泽 它们是在世界上和历史长河中有重大影响的城市和地区的名称。无论它们的中文译名还是外文原名,都被认为是知名地名,因此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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