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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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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七十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

(二)尚未出售,价值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但已售出金额与未售出金额之和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数额是侵权人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遭受的损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双方必须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2)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3)被许可人必须具备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资格。

(4)许可方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限于核准的商品。

(5)商标使用许可中,许可方使用国家规定必须注册的商标的,被许可方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生产相应商品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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