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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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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流程有哪些本站整理汇集了商标驳回复审流程有哪些相关信息,接下来下面一起看看吧。

商标驳回复审流程主要包括准备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驳回商标复审的流程:

(1)收到拒绝通知

1.商标申请人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应注意商标局寄出的驳回通知书信封上的邮戳。拒收是有期限的,过期无效。目前有两种计算方法。

A.发布日期+15天行程时间+15天审核请求时间=30天。

b、信封邮戳+15天。

2.看拒绝的类型(是完全拒绝还是部分拒绝)。如果完全驳回,看驳回的原因,看是否有审核成功的机会(如果申请人没有审核经验,可以请代理机构帮忙分析),从而决定是否审核。如果是部分拒绝,观察被拒绝的商品或服务是否属于自己的主营业务,并根据其他因素考虑是否进行审查。如果是复检,尽早办理,因为后续还有很多准备工作要做,时间有限。

㈡准备工作

1.拒绝审查的材料

(一)驳回复审申请

(二)驳回复审的理由

(3)拒绝通知的原件和信封

(4)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代理机构的,无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证据材料

A.国内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证明复印件

b、该商标是否是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

C.商标使用的证据,如包装、广告、宣传、合同、销售文件等。(复印件或原件)

d、有助于审查案件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中,当时间紧迫,来不及准备全部材料时,可以先提交申请表,简单的驳回理由,驳回通知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果委托代理机构,也可以提交复印件。其他补充证据材料可以在提交申请后三个月内补充。

(3)提交申请。

复习资料准备好之后,整理一下。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同时支付辞退审查官费用1500元。

(四)拒绝后续审查

1、2个月左右发出中标通知书。

2.大约一年半后会做出裁决。

3.成功审核 mdash mdash转让给商标局 mdash mdash公告 mdash mdash证书

4.审查失败 mdash mdash或者放弃诉讼(北京一中院)

商标驳回复审流程图

商标驳回复审时的注意事项:

(1)法律依据

A.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和未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注册商标申请人对该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B.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评审。

C.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在提交复核申请或者答复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或者答复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或者答复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d、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公开评审复审申请。

(2)商标驳回的类型

1.全部拒绝。拒绝整个商标的所有商品或服务。

2.部分拒绝。一些关于商品或服务的项目申请被拒绝,其余的商品将安排公布和认证。

(3)驳回商标的理由

1.相对理由驳回:近似商标。

2.以绝对理由驳回:违反商标法规定。

(四)驳回复审应当具备的条件

1.驳回商标复审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没有资格申请。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3.被驳回的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以商标局驳回的理由为依据。否则,复审申请将被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提交规定的材料。

5.缴纳商标评审费。

(5)商标驳回复审的作用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每一个被驳回的商标,经过认真分析研究、集体讨论,并听取多数委员的意见后,作出最终决定。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审裁定否定商标局的驳回意见,给予初步审定;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维持商标局的驳回意见,不予初步审定。也就是说,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驳回申请的审查结论关系到一个商标能否被再次核准注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标权能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如下:

1.邮寄或者以邮寄方式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15日复审期限计算,以当地邮局收寄信件的邮戳日为当事人收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标注的日期为当事人收到日期,顺延20日,或者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为当事人出具的日期,顺延20日。

当事人或者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文件时,应当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的日期计算。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申请的复审期限共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标明的日期算起。不能提供国际局签发日期的,从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上标注的日期起计算。

三、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的事项,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30日申请延期。但是,延期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计算。

4.由于延期申请的期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时进行,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期限审查,而是在收到正式复审文件时进行期限审查。超过法定期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1.委托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反驳/异议裁定(商标局信封)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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