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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吉尼斯名单,商标分为三类。
1.加工食品是第29类:加工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制、冷冻、干燥和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冻、果酱、蜜饯、鸡蛋、牛奶和奶制品、食用油脂。2.方便食品和快速消费品是第30类:咖啡、茶、可可、糖和大米。鲜酵母、发酵粉、盐、芥末、醋、酱(调味品)、调味用香料、饮用冰。3.未加工的农产品是第31类:农业、园艺和林业产品以及不包括在其他类别中的谷物、活动物、新鲜水果和蔬菜、种子、植物和花卉、动物饲料和麦芽。
出口罐头食品商标使用规定
1.生产经营出口罐头的企业,必须按照《商标法》和国家有关出口商品商标的规定,使用商标。外贸企业在出口罐头食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依法与注册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在商品质量、销售市场、客户、价格等方面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
二、出口罐头商标的印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办理。登记人为外贸企业的,由登记人或登记人授权的企业负责印制和管理。
三。生产企业不得擅自将为外贸企业生产的、使用外贸企业商标的易拉罐销售给他人。因特殊原因,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外贸企业商标销售出口罐头商品内销的,原则上禁止使用该外贸企业的注册商标。变更商标确有困难的,应当征得商标注册人同意,并在商标明显处加盖不小于2.25平方厘米的不可擦除印章 国内销售 文字。在国内销售的罐头食品不得再次出口。
四、出口罐头食品必须按规定印有生产厂家代码、生产日期和产品代码等。
五、港、澳及东南亚地区,原则上不允许出口轻、中性包装罐头。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的商标质量负责。"如果消费者买到了劣质食品,可以根据商标标注的内容向消协投诉,这是法律的监督功能。食品品牌美誉度的高低与食品质量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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