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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名称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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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主体的要求。申请商标的主体可以是境内企业或自然人,也可以是境外企业或自然人;

2.是商标要求,商标本身不应违反《商标法》关于禁止使用和注册商标的规定;

3.商标申请需要明确说明使用了哪些类别,哪些商品和服务。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写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申请注册。一个商标申请人可以通过一次申请为多类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形式或者数据电文形式提交。

商标的显著性决定了是否可以注册,注册后的保护程度以及商标的价值。缺乏独特性的商标被驳回或撤销的风险很高。商标显著性是指商标具有标志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属性。一方面,当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标识时,可以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原产地的商标;另一方面,在意识到这是一个商标后,可以进一步与类似商品的其他商标区分开来。《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1.应用优先的原则

在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第一个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后面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先按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确定,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作为判断在先申请的标准。

我国商标法既坚持在先申请原则,又强调在先使用的正当性,防止不当抢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自愿登记的原则

注册自愿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其本人的意愿。根据自愿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可以用于生产服务,但其使用者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驰名商标除外。

中国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规定了在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强制注册原则,作为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只有烟草制品,包括香烟、雪茄和包装烟丝,必须用作注册商标。禁止生产和销售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3.使用第一个原则。

不能判断在先申请原则的,应当采用在先使用原则。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当天提出申请的,对在先商标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公告,对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予以驳回。 在与其他类似商标权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著作权)发生冲突时,这一原则往往起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

4.商标注册原则,使用顺序原则

商标注册有四个基本原则: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在先申请原则;申请单一性和优先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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