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那些事儿本站整理汇集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的那些事儿相关信息,接下来下面一起看看吧。
概况
某外国公司(许可人)拟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某中国公司(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将生产带有该商标的指定商品并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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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备案,不得将商标许可用于对抗善意第三人。许可信息将在商标局公共系统中公开记录,视为相关公众对该许可的知晓;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视为相关公众知晓该许可关系;
(2)许可合同备案后交给第三方 商标正在使用 的想法,这将降低他人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商标的风险;
(3)外国公司注册商标被第三方提出三年不使用或涉及其他商标异议或无效案件的,被许可人即中国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可视为该注册商标的有效使用,提供的证据将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采纳;如果不备案,需要在提供使用证据的同时提交许可合同,而许可合同如果涉及机密信息,很容易被第三方获取,对客户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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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许可协议中明确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终止后的责任和义务,并规定被许可人擅自使用商标的行为。
商标许可申请会明确规定商标许可期限和许可的商品/服务,这个许可期限也会记录在商标局系统中。一旦许可关系终止(中途终止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提前终止许可备案申请)或者许可合同期满后,被许可人仍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可以依据合同对被许可人的使用采取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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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许可人与被许可人都不能单方面向商标局提交提前终止许可的备案,双方必须同时签署终止备案的相关申请文件;如果一方不签字,备案就不能终止,也就是说备案许可继续有效,直到许可期限届满。在此期间,如果双方合作关系破裂,许可方可能承担被许可方恶意使用该注册商标造成的负面影响(产品质量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许可方可以诉诸法律程序,通过民事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在获得法院的支持和判决后,可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请求中国商标局协助执行和解除合同。
通常情况下,我们建议不要签太久的执照,为了防止这种情况。一般以一至三年许可为宜。如果之后继续许可,可以再次续签合同,申请许可备案。另外,在合同中,也最好约定被许可方关于终止合同和终止备案的责任和义务。
商标注册人是否必须提供许可合同已经备案的证据(即备案回执等。)?还是只提供许可合同?还可以,但是有记录回执的话更容易接受信。换句话说,许可人可以依靠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来对抗 三年不用 撤销,是许可合同本身的效力还是合同备案的效力?
A
许可合同生效前不必备案(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可以提交许可合同或已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商标局公共系统网站打印页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注册核准通知书等。).商标许可已经备案的,不需要提交许可合同;如果商标许可没有在商标局备案,最好提交许可合同证明许可关系。
此外,在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仅使用许可合同或者许可备案信息不能作为维持商标注册的有效证据。被许可人应进一步提供其他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证据,以证明许可合同已实际履行。
这条规则还有效吗?如果有,外国公司是否也有义务告知工商?房地产生意在哪里?
A
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只需要向商标局备案即可。
问: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 因不合格产品造成他人财产或者人身伤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 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受害人能否以产品商标权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见附件)的规定: 任何企业或个人在其产品上反映其名称、商标或其他可识别的标记,表明其为该产品的生产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2条 产品制造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制作人 。以下两种理解哪个是准确的:(1)如果许可方的商标体现在产品上,则自动视为许可方 产品制造商 、 制作人 并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2)许可方的商标体现在产品上,只有在包装上注明自己是生产者,才能认定为许可方 产品制造商 、 制作人 并使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A
我觉得第一种理解比较准确,就是如果许可方的商标体现在产品上,就自动视为许可方 产品制造商 、 制作人 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许可人是真正的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只有在得到许可人的授权后,才能在相关商品上使用被许可商标。消费者通常根据品牌(即许可方的商标)在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来选择产品,因此品牌的影响力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行为;
2.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无论是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考虑,还是其他因素,在许可合同中,许可方应当表明许可方有权对被许可方使用的产品质量和商标的使用形式进行监督。一旦被许可人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反映出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执行过程中监管不到位。因此,他们应该分担相应的责任;
3.鉴于许可合同执行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尤其是商品质量问题),我们建议许可方定期、及时对被许可方的商标使用和产品质量进行抽查,以减少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影响和财产损失。
问:根据《商标法》第43条规定,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因此1)许可人未能 监督 有什么法律后果?2)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产品不合格或有缺陷,许可方应提交证据证明其监督,否则,许可方将对不合格或有缺陷的产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给谁?3)许可方如何证明其对被许可方的商品质量进行了监管?
A
1)如前所述,一旦被许可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许可方未尽到监管责任,许可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大于许可方。但在监管过程中,不排除被许可人故意隐瞒、虚报的情况,这些因素都会影响许可人的法律责任比例;
2)许可方可以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尽到了监管的责任,但法院是否会全部采纳要看具体情况。许可方应对原告承担法律责任;
3)许可方可能会要求专业机构定期出具专业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的可信度和可接受性会比许可方自己出具的报告强很多。
无论法律责任的风险有多高或多低,笔者建议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产品质量等问题,将风险降到最低。此外,许可方作为品牌的所有者,应尽力避免任何可能对品牌造成严重打击的商业行为,努力打造品牌在市场上的良好口碑和企业的良好形象。
最后,笔者也提醒商标注册人,在签订许可合同/协议的过程中,不要忽视任何细节。一点一滴的细节,最终都可能演变成关乎企业生死的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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