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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申请撤销我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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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一:连续三年不用。

有人问:为什么一个商标以前注册了,现在却用得很好?为什么别人还能撤?

这样的话,你应该已经收到商标局的通知函了。里面第一句话就是,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连续三年不使用,有人辞退你。我们称之为 3.撤回 这句话的意思是别人有法可依。简单来说,汉字和英文字母的组合就只有这么多。商标审查是不能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原则。

总之,商标是稀缺资源,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如果囤积了几万个商标,真正需要的人就没有办法注册了。为了使稀缺资源得到有效利用,有《商标法》第49条。商标法规定: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商标撤回三 。

3.撤回 成功后,商标所有人将失去该商标的专用权。当然,如果要投诉,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出有效商标“使用 证据,或商标未被使用的“正当理由 ,如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破产清算等。

原因二:恶意注册商标

所谓 恶意抢注 只是人们通俗的称谓,根据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即 不得不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已被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 恶意抢注 即申请人使用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违反本规定重新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成功注册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发生恶意抢注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可以随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3.原因: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商标法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商标的重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所以《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如果一个注册商标被频繁用于描述某一特定商品,导致其逐渐成为通用名称,那么该注册商标的意义就会被大大削弱,从而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4.原因:使用不规范,随意改变字体图案。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自行变更注册商标、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中小企业最常犯的常识性错误,比如随意更改商标的字体和设计。很多企业主观上认为商标是我的,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从商标法的角度来看,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如果不规范使用商标,轻者会受到行政执法部门的处罚,造成商标专用权的丧失;重,一旦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原因五:商标到期未续展。

商标法规定: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办理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应当注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也有保质期。商标注册成功后,有效保质期为10年。期满后,商标将被撤销!这就涉及到商标的十年续展。《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一旦届满,仍需使用的,应当在届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如果您在此期间未能申请,您可能会获得6个月的延长期。如果延长期后没有提出申请,该商标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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