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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公告》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发布的一种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出版物,也是商标注册中的一个法定程序。
《商标公告》每月发布4期,根据每期内容可不定期分为两卷。其主要内容包括: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商标、异议裁定商标、变更、转让、续展、注销、注销商标、合同备案商标许可、特殊标志和集体、证明商标以及其他需要向社会广泛公示的商标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初步核定的商标提出异议。任何人都可以在三个月的异议期内,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的异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的标记,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申请注册为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国际政府间组织的,但经该组织批准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经授权的除外;
(5)同 红十字会 、 红新月会 名称和标识相同或者近似;
(六)带有民族歧视的;
(七)欺骗性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或者产地产生误解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一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有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标志取得显著特征并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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