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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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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认定为获利数额。

首先,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章中,非法经营额、销售额、违法所得额三个概念界限分明。特别是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很多司法解释中,非法经营额和销售额是等价的概念,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额显然是两个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据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应与本章其他犯罪中相关用语的含义相协调,不能理解为非法经营数额或销售数额,否则会破坏本章犯罪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其次,刑法修正案(十一)使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销售额大 更改为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如果违法所得数额是销售金额,这里的修改就没有意义。《刑法修正案(XI)》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违法所得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违法所得数额不等于销售额。据此,刑法第三章的违法所得数额不应等同于销售数额,考虑获利数额更符合立法本意。

第三,鉴于非法所得来源的区别。对于营利性犯罪如贪污、受贿、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成本极低,违法所得与犯罪数额相同,成本不予扣除。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营利性犯罪,犯罪成本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通过销售假冒商品获取收入。因此,违法所得数额只能限于销售假货所获得的直接收入。比如购买原材料和进价属于销售假货的成本,要做相应的扣除到 传播 作为违法所得的数额。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既然是获利数额,那么计算获利数额就必须要求从非法经营(或销售)数额中扣除一定的成本。但在实践中,成本应限定在什么范围,是否应包括税费、房屋租赁费等合理支出,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如何扣除合理支出,应从三个维度进行分析计算:

单纯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为目的的,只会扣除货款。广告费、物流费、包装费、礼品购置费、房租、水电费、员工工资等。为了增加销售额而支付的,应该都属于犯罪成本,根据任何人都不能从其犯罪活动中获利的原则,不应该扣除。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看,扣除广告费、房屋租金等经营费用,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成本证明责任的无限扩大,因此不宜扣除上述费用。

在混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真假的情况下,应根据情节适当考虑扣除范围。对于没有建立完整财务账簿的,可以推定其具有逃避处罚的目的,按照第一维度处理。第二,对于能够提供相关财务账册的,可以通过会计核实违法、合法支出的金额,扣除相关法律费用。可扣除的合理费用具体包括员工工资、交通费、仓储费等项目。第三,对于因合法与非法项目混淆而无法区分的部分具体减免项目,可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拓宽减免范围,以示区别。

按照上述步骤处理后,仍有争议的部分,如相关经营活动产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费、广告宣传费用等。原则上不纳入扣除范围。但考虑到相关活动的正当性,可以适当调整,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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