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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遇到的商标侵权危机,如何进行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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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遇到的商标侵权危机,如何进行防范工作(如何避免商标侵权风险)本站整理汇集了企业常遇到的商标侵权危机,如何进行防范工作(如何避免商标侵权风险)相关信息,接下来下面一起看看吧。

作为商标侵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假冒商标

商标假冒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不仅盗用他人商标的声誉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还因劣质产品破坏他人商标的声誉,欺骗消费者。商标假冒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二是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虽然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核准使用的商品,但如果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也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

第三,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这种使用一般被视为造成消费者误认而构成侵权的判断标准。

第四,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类似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因此,在注册商标之前,建议商标申请人先对商标进行查询,以免侵犯他人在先的商标权。

(2)混淆和相似(或近似)

困惑和类似的问题不能机械地对待。一般来说,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是以相关公众的普遍注意为准;第二,既要对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也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比较,比较应当在比较对象孤立的状态下单独进行;第三,应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知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服务的参考。我国2001年《商标法》规定的相同商标、近似商标、近似商标或者服务的判定,涉及商标侵权的认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了明确解释。

(3)迷茫。

混淆是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商品名称或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足以引起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同于上述第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其行为方式是从 用作商标 成为 用作商品名称或装饰 其目的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商品的名称和装潢都是商标。它们与商标一起出现在商品或其包装上,共同构成了商品的一种外观。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的名称或者装潢,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的。所谓足以造成误认,是指相关消费者会对商品的来源以及行为人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关系产生错误的理解,从而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声誉。同时,这种行为也会淡化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有可能使注册商标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为此,一些国家甚至规定,注册商标不得在词典、百科全书等作品中非商业性使用,以防止注册商标成为商品的通用名称。

(4)侵犯商标标识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授权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是商标的物质实体。它有多种形式,如服装上的商标丝带、电视上的商标铭牌等。根据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8月19日修订公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印制委托人依法委托印制的商标标识。这种行为本身虽然不是商标的使用,但与商标的违法使用有直接关系。往往是上面提到的第一种行为的条件。因此,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权人商标权的侵犯。尤其是在商标假冒的必要准备阶段,其危害不亚于其他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不仅将这种行为视为侵权,情节严重的还可以按照假冒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间接侵权

(一)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属于商品流通中的侵权行为。经销商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正品商品。如果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就会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禁止和制裁销售侵权商品是流通领域商标侵权的法律屏障。

(二)故意为假冒商标提供条件的

提供仓储、运输、邮寄、藏匿等便利条件。对于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意味着侵权产品需要经过仓储、运输、邮寄、隐藏等必要步骤。在被卖掉之前。这种行为的行为人并不直接使用商标,但这种行为造成了侵犯商标权人权利的后果。

1 .委托代理机构调查收集证据

商标权案件专业性强,权利人自行取证仍有一定难度,特别是对于不熟悉维权的人。这个时候就需要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工作。委托代理机构取证是一种很好的方式。这些人办案较多,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能。一般来说,专业代理人调查取证比当事人更方便有效,取证范围更广泛准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2.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公证处的法定业务之一是 证据保全 。公证具有推定真实的效力,一般由法院直接受理,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证书的相反证据。公证机关保全证据的效力与法院依职权保全证据的效力基本相当。诉讼前,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机关收集和保存证据,这也是一种有效的诉前准备措施。

3.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根据《关于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诉前证据保全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不向法院起诉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或者销毁或者返还相关证据。此时,申请人也应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向人民法院申请取证。

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对能够影响案件的关键证据的调查手段已经用尽,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必需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种情况一般分为三类:1。保存被控侵权产品;2.调查被指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目,以确定赔偿金额;3.获取被控侵权人侵权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法庭调查取证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需要符合法定情形;第二,这个申请还需要特别注意举证时限。

5.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

当事人也可以向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地方工商、公安部门举报。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证人,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封存并抽取样品。

商标申请量每年以百万计递增,但常用汉字数量有限。可以预见,好看、好记、有意义的商标会越来越少,未来商标资源会更加珍贵,商标市场必然会持续火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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