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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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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早期接触,初步判断;让企业准备初步的鉴定资料。

第二阶段:准备申请材料,签订委托协议;我司整理好公司提供的资料后,交给北京,由相关人员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可行。经过评估,认为可行。我们公司和企业洽谈签订了委托合同,我们开始做申请材料。

第三阶段:正式申报阶段;将完成的材料提交给企业审核,企业确认后,正式提交北京认可。

第四阶段:宣传报道,刊登在《中国著名商标》杂志和 中国驰名商标网 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公示,并录入中国驰名商标数据库。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种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销售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涉及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办案需要,负责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个案认定和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交驰名商标保护请求书,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第六条在商标不予认定复审案件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驰名商标保护请求书,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违法案件由市(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提交驰名商标保护请求书,并提交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材料:

(一)相关公众知晓该商标的证明材料。

(2)证明商标使用期限的材料,如商标使用和注册的历史、范围等。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使用期限不少于五年的材料。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连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理范围、宣传媒体类型和广告量等。

(四)证明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近三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的销售收入、市场份额、净利润、纳税额、销售面积等材料。

如前段所述 三年 、 五年 ,是指被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前三年或者五年,被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前三年或者五年,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请求保护驰名商标之日前三年或者五年。

第十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材料进行核对,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初步核实审查当事人提交的驰名商标保护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经初步核实,符合条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书和案件材料副本。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市(地)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与驰名商标认定有关的材料是否符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三条和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进行核实和审查。经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与驰名商标认定有关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局提交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书和案件材料副本。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备案机关,由原备案机关按照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得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需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商标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应当答复提出请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商标局做出确认核准后60日内依法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商标局。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商标注册和管理中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六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解决和商标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请求驰名商标保护时,能够提供该商标曾作为中国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当事人请求保护的范围与已经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提出异议的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异议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违法案件立案部门可以根据保护记录和相关证据,给予该商标驰名商标保护。

第十七条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当事人采取欺诈、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局撤销对涉案商标的认定,并通知提出驰名商标认定请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不履行对与驰名商标认定有关的材料进行核实、审查的职责,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协助、不履行核实职责的, 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商标违法案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处理资料的,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相关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相关事宜,收受当事人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驰名商标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1984年8月《关于中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请示》所附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文版中,是从驰名商标翻译过来的。《巴黎公约》采用驰名商标代替驰名商标,意在表达不同意识的商标。驰名有三层含义:大部分人分别为知名、知名、著名,表达不同的知名度,以覆盖各种不同程度的知晓度的商标。

《关于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的联合提案》通过考虑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继承了这一观点。《联合建议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主管机关在认定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或者知晓程度,并在《注释》第2.3条中指出,对某一商标的了解或者知晓程度 hellip hellip尚未确定使用何种方法或获得何种定量结果的基准。联名提案用程度一词表示范围,表示商标知名度就是范围,其标准不能固定。

《联合建议书》第2条第(2)款(b)项和第4条第(1)款(c)项将程度分为Bewellknownbythepublication、驰名、已知和特殊情况下的未知,认为商标至少为部分相关公众所熟知,或者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甚至在特殊情况下,如仅要求在授予保护的国家以外为驰名。当一个商标被他人以不正当的方式削弱或淡化,或其显著特征被不当使用时,该商标将被授予对不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的完全禁止权,但理由是驰名商标必须为所有公众所熟知。

可见,驰名商标是覆盖不同知名度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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