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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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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年没用的商标撤销是怎么回事?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申请撤销商标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证明其无效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这些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整合商标资源,将那些未使用的废弃商标清理出注册商标的行列,为新商标的注册和使用铺平道路,督促商标注册人及时、合理地使用其注册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

二。申请注销的法律程序

撤销申请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撤销注册商标三年暂停使用的方式有两种,即直接向商标局提交撤销注册商标三年暂停使用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或者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申请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文件后,应当先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手续不全或者未按要求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基本完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撤销补正申请通知书》,要求限期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完备、申请文件填写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受理申请,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申请商标的注册人发出《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连续三年内提交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在两个月内说明不使用该商标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证明材料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和使用证据材料的,商标局应当依法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在三年内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商标的使用,商标局将做出维持该商标有效的决定;证据不足的,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三,商标权人的救济

注册商标被商标局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撤销的。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如何证明商标在使用中

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证据材料要有申请商标的标识。否则无法证明申请商标的申请。

第二,证据材料应当能够显示申请商标的使用者。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人应该是申请商标的注册人。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也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但应当明确反映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许可使用关系。

第三,证据材料必须反映该商标使用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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