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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著作权涉及哪些税费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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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版权转让涉及的税费主要有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一.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第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在个人所得税中主要是两种所得: (一)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工资性收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将其作品在图书、报纸、期刊上发表取得的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商标、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使用权的收入不包括稿酬收入。

然而,也有特殊情况:

(一)关于报纸、杂志、出版单位的职工在自己的出版物上发表作品、书籍所得征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第三条规定:

1.在报社、杂志社等单位担任职务并受聘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在本单位报刊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属于担任职务并受聘取得的收入,应合并其当月的工资收入,按“工资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报刊发表作品取得的收入,也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出版社专业作者写作、编辑、翻译的作品,出版社以图书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按“稿酬收入”项目计算支付。

(二)剧本使用费不再按稿酬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1997〕385号)曾规定,电影制片厂向作者支付买断已发表作品或向作者组稿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使用权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的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比如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纸、期刊形式出版的,按照“稿酬所得”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对剧本作者从影视剧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特许权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者是否是其工作单位,统一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取得的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因此,从2002年5月1日起,不再对影视剧本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对稿酬所得项目统一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印花税

根据2022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印花税法,著作权转让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价款的万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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