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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生产许可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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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应用

1、企业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四份,报送质量技术监督局。

2.企业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常规(型式)试验报告;(3)环保和卫生证书等。

3.所有材料初审合格后,业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处,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4.申请材料经市局初审后上报省里。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向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出具《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

三、现场审查

1、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和封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2个月内组织生产条件审查和现场抽取样品。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材料汇总,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材料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企业生产条件的抽查和材料汇总,并将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2.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部门组织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封存样品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有关材料转发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并现场抽取样品。审查部门应当自收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报送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格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3.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由审查小组承担,审查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审查报告负责。

4.申请样品检验取证的企业应当在封存样品15日内将样品送交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标准中对产品检验有特殊要求的,按标准执行。当产品检验周期超过第14条规定的材料提交时限时,材料提交时间以检验完成时间为准。

动词 (verb的缩写)汇总、审核和认证国家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审核部门汇总的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批。经审查批准,符合认证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将提交材料退回相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审查部门,并告知企业。

六、后处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向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发出《生产许可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撤回《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企业应当自收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认真整改,2个月后可以再次申请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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