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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盈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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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004号令)进行登记。(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51次会议通过)。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我国三大非营利组织之一。根据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发布,民政部令第38号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从事从属的非营利性服务活动:

教育,如私立幼儿园、私立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私立专门(高级)学院或学校、私立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

(二)卫生事业,如私人诊所(所)、医院、私人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间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所)、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四)民办科研院所(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推广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科技事业;

(五)私人体育俱乐部、私人体育场、体育馆、医院、俱乐部、学校等体育事业;

(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等劳动事业;

(七)民办福利院、养老院、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民政事业。;

(八)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九)法律服务业;

(10)其他。

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和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我马上给你说清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的区别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服务机构)是我行《关于加强反客户身份识别相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中提出的非自然人客户类型。其原意应指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资产评估事务所。专业服务机构是依据专门法律设立的服务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专业服务机构是从事社会服务工作的,所从事的工作是非营利性的,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1)其成立的法律依据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设立,专业服务机构依照其他法律设立。律师事务所依照《律师法》设立,会计师事务所依照《注册会计师法》设立。

(2)设立程序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可以是不同的机关,登记机关是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是证明客户身份的法律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书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效身份证明。专业服务机构成立时,由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经批准或核准后,发给执业证书,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法律文件,如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不需要单独登记。

(3)组织形式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也可以不取得法人资格。专业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也可能采用公司制。如果采用合伙制度,就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形式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类型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的责任形式,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法人制、合伙制和个人制。法人制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其全部资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合伙制是指发起人以其个人财产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一种形式。合伙的发起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法人制、合伙制、个体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出资并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两人以上合伙组织的,可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由两人以上举办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者由上述组织和个人联合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举办者。《暂行条例》和《暂行办法》对举办者的责任做了非常简略的规定,却没有提及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导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受益所有人难以确定。发起人在法律地位上类似于公司的股东还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理论上,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营利性组织。与企业不同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存在利润分配的问题,但就组织管理体制而言,举办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控制权和影响力,其权利类似于合伙组织中的公司股东或合伙人。在申请核准登记过程中,根据《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发起人应当提交章程草案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因此,应认为发起人有权决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或协议的制定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推荐。

在理论和实践中,组织者有以下责任:

1.出资额;

2.组织审批和登记;

3.制定公司章程或协议;

4.选择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5.对个人和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每一个事业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该自然人为负责人。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具有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力量。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出资人)的法律地位与公司的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私营企业的股东类似。同样,公司制度中的多层控制和交叉控制手段也可能被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实际控制。所以,一步一步深入下去,应该可以找到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享有权益的自然人,可以看作是直接的,也可以看作是通过股权关系间接的。其中,直接或间接享有25%以上权益的所有人可以判定为受益所有人。既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不享有利润分配权,那么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就应以表决权为基础。所谓投票权,就是决定高级管理层人选和重大决策的权利。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机构

实践中,具有法人制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按照公司制建立内部管理机构,设立董事会或董事会。导演或导演通常由主办方选择或推荐。一些民办非企业单位允许职工代表和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少数董事或理事。董事会或董事会是管理决策机构。通常情况下,董事会或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董事长或院长、校长和董事。董事长和董事长可以同时担任院长、校长和主任,董事长和董事长通常担任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如教育部门、卫生部门等。业务主管部门通常只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除非有法定情形,不干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机制运行的依据,章程可以规定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选任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应当依据章程产生和确立。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应当加盖程可为合伙协议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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