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啥:领悟家网汇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啥信息,下面了解一下。
1.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返回机制?
统一代码中的9位主体标识码由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根据5年需求(含存量)一次性预分配给全国登记管理部门。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在按规则办理登记时实时将统一代码分配给法人和其他组织,然后在规定时限内将统一代码及相关信息发回统一代码数据库,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和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归还周期采用分类管理。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机关的返回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机关的返回周期为7或10个工作日,具体由登记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商定。各省(区、市)登记管理部门应向同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供具备联网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名录并及时更新。统一代码制度实施后,每年监控实施情况;五年后组织专家对编码方式进行终评,根据实施情况和专家意见建立编码长效机制。
第二,各部门如何协同实施统一的社会信息代码制度?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统一代码国家标准。机构代码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统一代码资源,建设、运行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为各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统一代码分配后的验证工作。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在法人和其他组织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并及时向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提供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变更情况。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重码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指配代码和信息回传情况。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什么特点?
(1)独特性。统一代码及其9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全国唯一。一个科目只能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给一个科目。取消主体后,保留代码,保留回溯查询功能。比如主体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就要依法注销事业单位,按法定程序成立新的企业。新成立的企业是新的主体,需要赋予新的统一代码。
(2)兼容性。统一代码最大程度兼容现有各类机构代码,既能体现无意义代码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又能发挥有意义代码的作用,便于分类管理,最大限度降低改造成本。在统一代码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设计了登记机关的组织类别代码和行政区划代码,与工商注册号、机构证书号、组织机构信用代码的对应部分一致。第四部分,主体标识码采用组织机构代码,保证统一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的有效衔接。
(3)稳定性。一旦给定了统一代码,即使在其存在期间主题信息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比如,法人和其他组织迁移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时,不变更统一代码。
(4)全覆盖。实行统一代码制度后,在登记注册时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将通过适当方式更新统一代码,实现法人和其他组织全覆盖。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如何构成的?
从唯一性、统一性、共享性、便利性和低成本转换等角度出发,统一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组织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代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校验码五部分组成。为便于行业管理和社会识别,统一代码的第一、二、三部分体现了登记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区划,兼容了以往登记管理部门有效的有意义的代码功能。为保证唯一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设计为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充分体现了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体系的要求。为了防止出错,第五部分被设计成校验码。
第一部分(1号):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比如机构编制、民政、工商三个登记管理机关分别用1、2、3表示,其他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用相应的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第二部分(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能,确定在本部门登记的组织机构类别代码。比如组织部可以用1代表政府机关,2代表事业单位,3代表中央编办和直管事业单位编制的群众团体;民政部门可以用1代表社会组织,2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3代表基金会;工商部门可以用1代表企业,2代表个体工商户,3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部分(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区划代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比如国家用10万,北京用11万,由系统在登记时自动生成,反映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情况及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既满足了登记管理部门按区域划分的管理需求,又方便社会识别登记主体所在区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四部分(第9-17位):科目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五部分(第18位):校验码,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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