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新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telTel:15066136223 关于我们

新标认证网 > 新闻资讯 > 企业名称一定与商标相同

企业名称一定与商标相同

来源:www.xinbiaorz.cn 阅读量:95

企业名称一定与商标相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区别包括哪些内容):逆流说酒网汇集企业名称一定与商标相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区别包括哪些内容)信息,下面了解一下。

企业名称一定与商标相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争议商标由汉字 德勤税务研究所 构成,易于被相关公众识别为机构名称,且争议商标与其申请人德勤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勤)的企业名称有实质性区别。该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据了解,该争议商标由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于2008年1月24日注册,指定使用在涉税出版物、印刷出版物、图片、教材(仪器除外)等16类商品上。

2010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商标局(以下简称原商标局)对争议商标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争议商标的标识与申请人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存在实质性差异,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的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识为由,决定驳回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不服原商标局作出的决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其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德勤诉讼请求后,德勤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4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商标诉讼本身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和消极影响。无论商标诉讼是否会使相关公众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都不属于其他不良影响。据此,法院决定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责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2015年9月6日,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再审作出复审决定,认定该争议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的欺骗性标记,据此决定驳回该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德勤华永不服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德勤税务研究院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行业组织,即使相关公众在看 德勤税务研究所 会理解为货源,但由于德勤税务研究所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以货源只能是 德勤 ,所以没有实质性的来源混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 德勤 与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相同的品牌名称,其所涉及的税务和会计业务具有关联性,二者之间不存在能够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内容和性质产生误解的实质性差异。因此,该商标纠纷不构成我国《商标法》所指的欺骗性标记。据此,一审法院决定撤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责令其作出新的决定。

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不同,容易误导消费者,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由汉字 德勤税务研究所 构成,易于被相关公众认可为机构名称,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名称有实质性区别。在指定商品上使用有争议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解。德勤公司主张德勤税务研究院与德勤税务研究院关系密切,德勤税务研究院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并不构成争议商标注册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解的自然理由。综上,法院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德勤的诉讼请求。

专家评审

汇博龙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向消费者传达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必须清楚地传达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容易误导公众的欺骗性标志,不应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欺骗,是指商标超出其固有程度标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或者产地,或者与事实不符,容易使公众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理解。骗人的招牌之所以被禁止,主要是为了误导人,错误或者相信,使人产生错误的认识。

从语义上看,很难将商品的来源定性为商品的特征,与产地明显不同。笔者认为商标与申请人名称的实质性区别很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根本原因在于此类标志的欺骗,与上述规定中的误解本质一致。

商标所含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或者地理名称、字号、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与申请人名称不一致的,应当认定为有实质性区别。当商标标识包含上述内容时,公众一般会通过标识中的信息来判断指定商品或服务的特征或产地。如果商业标记与申请人的名称有实质性的区别,消费者不仅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而且会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和产地产生误解,因此具有欺骗性,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企业名称一定与商标相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区别包括哪些内容)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本文地址:https://www.xinbiaorz.cn/n/4408.html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源网络或者用户自行上传,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删除!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联系电话:15066136223

分享

知识产权服务留言

请填写您的邮箱地址,我们将回复您的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