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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遇到的商标侵权危机,如何进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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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遇到的商标侵权危机,如何进行防范

作为商标侵权,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假冒商标

假冒商标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破坏性极大。不仅盗用他人商标的声誉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还因为假冒伪劣产品而破坏他人商标的声誉,欺骗消费者。假冒商标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同一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第二,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虽然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核准使用的商品,但如果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的商标,也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

第三,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这种使用一般是以造成消费者误解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标准。

第四,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类似商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因此,在注册商标之前,建议商标申请人先进行商标查询,以免侵犯他人在先的商标权。

(2)混淆与相似(或相似)

困惑和类似的问题不能机械地对待。一般来说,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应当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符合下列原则:一是以相关公众的普遍注意为准;二是需要对商标整体和商标的主要部分进行比较,比较应当在比较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单独进行;第三,我们应该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确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似,应当基于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理解进行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和类似商品和服务分类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我国2001年《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标识、商标近似、商标或者服务近似的判断涉及商标侵权的认定,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有明确说明。

(3)困惑行为

混淆是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足以引起误解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同于上述第一种商标侵权行为,其行为方式是从 用作商标 成为 用作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 其目的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声誉进行不正当竞争。商品名称和商品装潢都是商标的标志,与商标一起出现在商品或其包装上,共同构成商品的外观。这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的行为。所谓足以造成误认,是指相关消费者会对商品的来源以及行为人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关系产生错误的理解,从而损害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声誉。同时,这种行为也会削弱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使注册商标有可能演变成商品的通用名称。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一些国家甚至规定注册商标不得在词典、百科全书等作品中非商业性使用,以防止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的危险。

(4)侵犯商标标识

侵犯商标标识是指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是商标的物质实体。它有多种形式,如服装上的商标丝带、电视上的商标铭牌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8月19日修订颁布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定商标印制单位依法印制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的商标标识。这种行为本身虽然不是商标的使用,但与商标的违法使用有直接关系。往往是上面提到的第一种行为的条件。因此,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权人商标权的侵犯。尤其是在假冒商标的必要准备阶段,其危害不亚于其他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商标法》不仅将这种行为视为侵权,还可以按照假冒商标罪追究情节严重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间接侵权

(一)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属于商品流通中的侵权行为。经销商是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中介,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正品。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就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禁止和制裁侵权商品的销售,从流通环节为商标侵权设置了法律屏障。

(二)故意为假冒商标提供条件的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是指侵权产品在销售前需要进行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处理。这种行为的行为人并没有直接使用商标,但这种行为已经造成了侵犯商标权人权利的后果。

1 .委托代理机构调查收集证据

商标案件专业性强,权利人自行取证仍有一定难度,特别是对于不熟悉维权的人。这时候就需要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委托代理机构取证是个好办法。这些人办案较多,不仅法律知识丰富,而且办案经验丰富,诉讼技能娴熟。一般来说,专业代理人调查取证比当事人更方便有效,取证范围更广泛准确,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具有更高的公信力。

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公证处的法定业务之一是 保存证据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实的效力,一般由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证书的相反证据。公证机关保全证据的效力与法院依职权保全证据的效力基本相同。诉讼前,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公证处收集和保存证据,这也是做好诉讼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诉前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根据《关于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诉前证据保全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采取保全措施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如果不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解除此类保全措施,或者销毁或者返还相关证据,申请人此时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向人民法院申请取证。

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对能够影响案件的关键证据的调查方法已经用尽后,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这种情况一般分为三类:1。保全被控侵权产品;2.调查被指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确定赔偿金额;3.获取被控侵权人侵权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法庭调查取证时,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需要符合法定情形;第二,这个申请还需要特别注意举证时限。

5 .向行政机关报告取证情况。

当事人也可以向侵权行为所在地的工商、公安部门举报。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等相关文件,询问当事人、证人,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数量、规格进行检查,然后予以封存并抽取样品。

商标申请量以每年百万的速度递增,但常用汉字数量有限。可以预见,漂亮的、有纪念意义的商标会越来越少,商标资源在未来会更加珍贵,商标市场必然会持续火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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