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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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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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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用名人的真实姓名注册商标。

主要是指未经姓名本人许可,申请将名人姓名注册为商标;或者当名人已经使用自己的名字作为商标时,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先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法》没有规定未经姓名权人许可,使用他人姓名注册商标。但未经姓名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属于盗用。使用他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实际上是对他人姓名使用权的侵犯,自然导致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二、以名人的艺名、笔名、姓名拼音等注册商标。

从广义上讲,姓名除了真实姓名外,还包括文字、数字、艺名、别名、笔名等,可以区分自然人的个人特征。这些名字有时比它们的真名更为人们所熟悉,比如鲁迅、三毛、方等等。用公众熟知的名人的真实姓名以外的名称注册商标,也可以直接将商标与商标所表明的名人联系起来。虽然民法对这种姓名权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姓名权保护制度来处理的。

三、名人姓名的谐音或笔画等注册商标的变更。

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规避法律,使用名人的谐音名字或者改变名字的笔画来注册商标,比如 王 (王)牌羽绒服, 赵本山 (赵本山)品牌衬衫, 腹泻停封 (谢霆锋)牌止泻药等等。这个商标能不能注册,和商标局的处理不一致。显然,模仿名人姓名注册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名人的权益,但也很难被认定为侵犯名人姓名权,因为传统民法保护的是姓名权人的真实姓名。这种情况只能从名誉权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进行保护,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四、与名人同名的以真实姓名注册商标。

与名人同名的权利人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其姓名权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重名者故意利用重名的便利,制造与名人姓名的混淆,也是侵犯了名人的姓名权。根据民法理论, 如果利用重名和人名的排比,故意混淆,同样侵犯了姓名权。事实上,无辜者不能认为名誉权被侵犯。 如果使用同名人的姓名不存在引起混淆的危险,则不认为是对名人姓名的侵权。因此,是否侵犯名人姓名权,要看主观上是否是故意,使用是否能使人注意到同名人之间有实质性的区别,否则就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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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有其他含义的名人名字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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