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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有在先使用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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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有在先使用权吗

第一,就商标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变原商标图案,使其与注册商标更加近似。在先使用人改变原商标图样,使其与注册商标更加不同的,应当允许和鼓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户 服务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结构、写法等内容不得改变,但为与他人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区别而作出的改变除外 。例如,在先用户使用的商标是印刷的 长城 ,手写注册商标 长城 两个字和 长城图形 组合,如果在先使用者将是其商标 长城 将字体改为接近注册商标的字体,或者加上 长城图形 ,属于不当使用,应该禁止。如果前一个用户在 不改变字体;长城 添加 指示它前面的地理位置。山海关 字,使其商标变更为 山海关长城 ,这种变更更不同于注册商标的变更,应该得到允许和鼓励。

第二,就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继续使用原有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扩大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范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服务商标继续使用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户 不得增加本服务的服务项目 。比如商品在先使用的商品是第25类 衬衫 ,该注册商标被核准为第25类 服装、领带、鞋帽 等等。其中 衬衫 用 服装 如果是类似的商品,在先用户只能在 衬衫 继续在商品上使用其商标,不在 领带、鞋帽 使用,也不在 衬衫 在其他服装产品(如西装、裤子等)上使用其商标。),否则将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继续使用实际上与注册人的使用相混淆,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继续使用人在使用服务商标时应当加上地理名称标记,以区别于注册人使用的服务商标。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商标注册人有权要求在先使用人在使用其商标时添加适当的标记,以区别于注册商标。如果不能正确标记,在先使用人不得继续使用其商标。其中,所谓的 合适 要求标注使以前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充分不同; 适当的标记 包括前一个用户的姓名、地区名称等。但是,加上适当的标记所形成的区别,并不要求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达到不近似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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