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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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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的条件(商标权质押登记办法):逆流说酒网汇集商标权质押的条件(商标权质押登记办法)信息,下面了解一下。

商标权质押的条件

商标专用权质押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其拥有的可依法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务或担保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优先支付拍卖或者变卖商标专用权的价款。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费每个城市公证处不一样。一般价格在400-500左右。

商标专用权质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注册商标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商标的品牌带动效应,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加快发展,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暂行办法》所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依法拥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本息的贷款方式。

第三条《暂行办法》所称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依法注册的商标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条提供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第五条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和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质押商标的注册号。

第六条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注册商标共有人有两个以上的,借款人为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出质人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还应当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出质商标专用权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

(一)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明出质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

(二)签订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商标专用权被撤销、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商标专用权被人民法院查封或者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质押条件的。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应持商标注册证及贷款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向贷款人提交书面贷款申请。贷款人负责起草并向借款人提供统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申请表。

第九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材料后,应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资信状况、还款能力、拟质押商标的用途、质押商标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实现商标质权的可行性,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协助贷款人核实相关材料。

第十条贷款人在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时,应预测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可能出现的市场风险,并根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注册商标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按照有关规定浮动。

第十二条拟质押的注册商标的价值由借款人授权并经贷款人认可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价值评估报告确定,也可以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以书面形式认可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

第十三条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贷款意向的,借款人应当持相关材料与贷款人签订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和借款合同。质押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质押注册商标清单(注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和专用期限);

(五)担保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当共同向商标局办理质押登记。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第十五条贷款人在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后,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放款手续。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15日内,持《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复印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将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商标专用权所得的价款提存。

第十七条质权人或出质人名称发生变更,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或主债权不能按期实现而需要延长质押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应在质押登记期限届满前申请办理延期登记:

第十八条双方需要办理商标出质注销登记或者完成合同履行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授权的黑龙江省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申请受理点申请办理商标出质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贷款人在贷后监控中,有权根据借款合同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并应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和质押商标的市场价值变化,采取有效措施防控信用风险。

第二十条借款人履行完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后,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商标注册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返还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到期日履行还款义务或按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贷款人可按合同约定行使质权,拍卖或变卖商标专用权质押,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贷款人从拍卖或变卖质押商标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后,余款应返还借款人;优先受偿后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就不足部分向借款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银行应当及时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他银行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公正、科学、重要、真实的原则评估商标专用权的价值。知识产权评估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提供遗漏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贷款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索取借款人商标专用权等信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在防范风险的同时,共同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条各贷款人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数量、金额、期限、违约等相关情况,并抄送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每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支行通报本市中国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情况。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切实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管理,建立健全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监控和贷款回收与汇总工作。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需提交的申请文件

1、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2.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人变更的,还应附相关证明复印件;

4、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

5.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6、直接到商标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具体要求

1.申请表要一个一个填写,而且必须是打字或者打印的。

2.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盖章,或者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签字。

3.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质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质押商标及质押期限;

(四)质押商标专用权的价值及评估报告;

(五)当事人约定的与质押商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4.商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两年,自报告之日起计算。

(三)取得《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

注册申请齐全,申请手续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并出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变更续展处领取,也可以邮寄。直接领取的,见证人应当携带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和见证人身份证。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商标局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明》邮寄给商标代理机构。

(4)注意事项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投递和方便联系。

2.如果申请质押的商标已经被法院查封,或者申请质押的商标已经被撤销,商标局对质押申请不予登记。3.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商标的注册有效期。

申请被退回补正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规定进行补正,并在补正后将原申请退回或者邮寄给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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