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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惩罚性损害赔偿,商标法论文:商标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适用标准及损害赔偿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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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惩罚性赔偿中 恶意 谅解

For 恶意 在认识学术界和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 恶意 一般而言,应理解为直接故意,既包括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权利人商标权的认知要件,也包括积极从事混淆商标使用或淡化注册商标使用行为,并追求侵权行为后果的意愿要件。(7)被告有掩盖被控行为、伪造或毁灭侵权证据等行为。但也有人提出,虽然 恶意 还有 故意 两者都是指故意的侵权行为(即明知故犯),但两者还是有程度上的区别。(8)被告拒不履行行为保全裁定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第1.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 直接意图 :

(一)生效判决后,被告或者其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多次或者变相实施同一侵权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2)被告或其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被权利人多次警告或者被行政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三)假冒原告的注册商标;

(四)固守原告驰名商标的声誉,抢占原告驰名商标;

(5)被告将原告的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

(6)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关系,或者存在代理、许可、经销、合作关系,或者存在咨询,被告明知他人知识产权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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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情形。

一般来说, 恶意 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主观上应存在直接故意侵权,而且侵权程度应包括法院、行政机关作出禁止侵权处罚决定或保全裁定等相关措施,或多次警告后仍继续实施反复侵权等主观故意严重的情形。那就是 恶意 严重性是否高于 故意 主观状态是既明知该行为会侵犯他人商标权,又主观上无视或积极追究侵权事实(蔑视他人合法权益)。[11]

2.惩罚性赔偿 情节严重 谅解

惩罚性赔偿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功能,惩罚性赔偿属于民事加重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对象主要是针对侵权人恶意实施侵权行为,从而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情形。就知识产权而言,一旦存在侵权,挽回的可能性很小,仅靠金钱赔偿(补偿)很难弥补侵权造成的损失。一个商标投入市场后,就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 马克 [12]在商业活动中,商标更多代表的是信用和商誉。一旦信用价值受损,即使商标所有人通过诉讼获得相应赔偿,也很难确定能否在市场上重新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肯定。因此,确定 情节严重 除了侵权的持续时间、范围和数额外,还应当对侵权后果的严重性和追偿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第1.16条关于商标惩罚性赔偿 情节严重 经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严重侵犯商标权:

(一)完全以侵权为业;

(2)被控行为持续时间长;

(3)被控行为涉及广泛的领域;

(4)侵权获利数额巨大;

(五)涉嫌行为同时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破坏环境资源或者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情形。

3.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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