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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于近似的认定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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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于近似的认定标准的规定

(一)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但字体、图案、注音、排列顺序不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的,应当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的外文、字母或者数字组成,只是字体或者图案不同,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字体异常的外文字母组成,无意义且字体明显不同,使商标整体差异明显,相关公众难以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2.一个商标在外文中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没有意义或者意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使相关公众难以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

80%以上才算侵权。商标近似主要看是否容易混淆相关公众。如果商标相似程度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则视为侵权。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扰、阻碍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所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具备以下三个要素构成侵权:

(一)商标是否近似;商标近似主要从商标的音、形、义、构成等角度进行分析。

(二)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相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者等方面完全相同的商品。,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相关且容易混淆的。

(一)以相关公众为识别主体的原则。所谓 相关公众 ,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消费者以及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密切相关的其他经营者。一般来说是指相关消费者和同行。

(2)整体认可原则。确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采用整体识别原则,即除非该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该商标仅由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等特征的标志或者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具有该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或者符号组成,应当视为整体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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