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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证书遗失的,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领取已发放的商标注册证,取得已发放的商标注册证后,再办理商标转移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手续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应当发给受让人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未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的,商标局应当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四条《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中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补发时,应当将破损的《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商标注册人需要商标局补发商标变更、转让或者续展证明并出具商标注册证明的,或者商标申请人需要商标局出具优先权证明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相应的申请。符合要求的,商标局出具相应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商标局不予办理,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伪造、变造商标注册证或者其他商标证明文件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专有使用权
专用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其法律特征是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独占使用核定使用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用使用权是相对的,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仅限于该注册商标及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核准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而不能比同类商品或服务好;商标所有人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记,也不得使用与该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禁止权
禁止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与财产所有权具有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刷注册商标等侵权行为。
禁止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况: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类似商标。
3.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是商标所有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方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被许可方按合同支付商标使用费后,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使用注册商标。
4.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条件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权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原商标所有人失去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双方应当签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并公告后,方为有效。
《商标法》明确指出,转让的注册商标必须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未经备案转让的视为无效。但是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转让公证,商标局的相关文件也没有这个要求。
是否对商标转让进行公证,完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决定,相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但仍建议对商标转让进行公证。公证的目的是保证转让商标的真实性和转让合同的有效性。社会上也存在冒充商标注册人转让商标的现象。作为购买注册商标的受让人,还是谨慎为好。
国家商标局的备案是对注册商标的转让进行登记,不会对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合同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备案手续只能在转让合同签订后办理。如果转让的注册商标不是真实有效的商标,商标局就无法进行注册备案,受让人此前向转让人支付的费用也无法追回。
公证可以尽可能保证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公证不仅可以保证注册商标的真实性,还可以对转让合同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够有效保护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利益。
当然,公证不是万能的。曾有商标注册人申请撤销他人冒名顶替签订的转让合同公证的案例,最终得到支持。但公证会给商标转让双方多一层保障,所以边肖建议在办理商标转让时进行公证。
商标是无形资产,所以在权益方面,商标转让需要国家主管部门见证,以保证商标的合法性和商标的可转让性。公证处是国家公证处。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认证机构。有了公证书提交过户手续,商标局就有了权威的审核依据,这也是对商标买卖双方负责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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