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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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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安全吗(商标转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问题):逆流说酒网汇集商标转让安全吗(商标转让存在哪些法律风险问题)信息,下面了解一下。

商标转让安全吗

一、商标转让合同

商标转让合同是商标转让人向商标受让人转让许可商标使用权、未注册商标使用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商标注册申请权等商标权的合同。

1、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1)非强制性合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属于非必要合同,法律不禁止合同双方以非书面形式达成协议。

(2)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是事实。一旦要约的承诺到达要约人,合同即成立。合同的生效是一个法律问题,是指合同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 mdash mdash主体合法、形式合法、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据此,注册商标转让合同自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时成立,立即生效,除非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生效设定条件或期限,或者存在无权代理、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处分或限制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况。,导致合同效力待定。

(3)注册商标的转让。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只是说明商标转让合同在债法意义上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受让方有权主张注册商标,转让方有权主张相应的对价,但这并不意味着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转让。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商标专用权转让的合同基础,但反过来,商标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并不一定导致商标专用权的转让。根据绝对权变更的公示公信原则,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绝对权,基于商标管理机关的核准和公告,其转让也应经商标管理机关的核准和公告进行公示,上述公示会产生公信。

2、未注册商标转让合同

一般来说,在中国,未注册商标不具有排他性,没有受法律保护的价值。使用时甚至存在假冒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其他商业标记(如企业名称、地理标志、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的法律风险。).因此,实践中很少就未注册商标达成转让协议。但在两种特殊情况下,未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可以成立:一是未注册商标因使用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影响力;第二,未注册商标已经提交注册,正在等待授权。

对于第一种未注册商标,由于其具有阻碍后期申请商标注册的负价值,[1]和先用权的正价值,[2]当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时,甚至具有等同于注册商标的权利,[3]因此,这种未注册商标具有商标法意义的价值,因此当然具有交换价值。对于第二种未注册商标,由于其具有阻碍后期商标注册申请的负价值,[4]和被允许注册的期待价值,所以这种未注册商标也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价值,相应地具有交换价值。前者的转让协议,我们称之为普通未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后者,我们称之为商标注册权转让合同。

3、许可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因为商标使用许可要报商标局备案,被许可人使用许可商标的权利具有公示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5]根据商标许可方式的不同,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商标权利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1)在一般许可下使用被许可商标的权利

在一般许可模式下,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理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方保留在该地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并将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授予第三方。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权利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中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方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人,只能将相关情况告知许可人,许可人将对侵权行为采取措施。

(二)许可商标的专用权

在独占许可模式下,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享有被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许可人不得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许可人也不得在地域内自行使用该商标,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 准商标所有人 。

(三)许可商标的专用权

在独占许可模式下,被许可人不仅享有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还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将同一许可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

无论哪种许可方式,被许可商标使用权的转让都会涉及至少三个法律主体:商标注册人(许可人)、被许可人(转让人)和受让人。因为被许可人转让许可商标使用权属于一般的债权债务转让,需要许可人同意,未经许可人同意的许可商标使用权转让合同处于效力未定状态。

二、商标价值的评估

商标转让合同是商标转让的合同基础,合同中的必备条款通常包括被转让商标的价格。但由于商标是无形资产,价值具有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交易双方往往会反复协商谈判,甚至因为分歧过大而导致交易失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降低交易成本,商标价值评估体系应运而生。

商标评估最早兴起于英美,随着资产评估的深入和人们对产权认识的加深而逐渐发展。mainland China第一次商标评估是1993年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拟上市 青岛 啤酒商标的评价。为协助企业股票上市,对青岛啤酒商标价值进行评估,评估值为2.07亿元,为国内首例。

(一)对商标价值的定性理解

商标价值=产品差异形成的商标价值+超额利润产生的商标价值。

1.产品差异形成的商标价值

产品差异分为真实差异和人为差异。真正的产品差异是指天然特性的差异,两种不同品牌的肥皂实际化学性质的差异属于真正的产品差异。人为差异是指内容相同但包装材料、设计、品牌名称、产品形象、营销过程中的广告、售后服务不同而造成的差异。可见,商标价值是导致产品人为差异的重要因素,产品人为差异主要形成商标价值。

2、商标价值的超额利润。

比如目前市场上有几家厂商,都生产同一种产品,这些厂商的成本和质量都是一样的。其中一个厂商,拥有一个驰名商标,很容易让消费者相信其产品质量可能高于其他厂商,这样该厂商就可以在不损失消费者的情况下,将其产品价格提高到比其他厂商更高的水平。同样,消费者也愿意以更高的价格购买这家厂商的产品,以维持产品在消费者眼中的优质感性认知。因此,商标的价值还表现在拥有驰名商标给企业带来的超额利润上。

3.影响商标价值的因素

从上述商标价值的形成可以直观地看出,商标不仅代表商品的质量、性能、技术水平等特征,还具有资本增值的价值。因此,只有正确分析影响商标价值的因素,才能对商标价值做出公允的评价。目前公认的影响商标价值的因素至少有以下五种:

(1)商标产生超额利润的能力:超额利润越多,商标越有价值。

(2)商标历史悠久:创立越早,历史越长,价值越高。

(3)通用性和区域拓展能力:商标具有通用性,可以跨领域、跨行业、跨地区使用,因此容易产生广泛的影响,价值也会更高。

(4)商标的内涵和知名度:选择商标意味着一定的消费和价值观念。当大多数人接受了这个概念,成为一种时尚,市场对这个商标的认知度更高,需求更大,那么商标带来的超额利润也更大,商标价值也就越高。

(5)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商标价值也与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密切相关。宏观经济形势、行业趋势、国家法律法规对商标的保护等外部环境也是影响商标价值的重要因素。

(2)商标价值的定量计算

目前我国常用的商标价值评估方法更多借鉴了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是成本法和收益法。

1.成本法

成本法是一种典型的有形资产评估方法,其原理是计算商标权成本价值的补偿,即商标权创设过程中所花费的设计费、注册费、法律保护费、广告费等费用的补偿。如果待评估的商标权是未知的,给企业带来的利润空不大,采用成本法评估商标权价值更客观。但是,当一个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一定的品牌效应时,通过重新设定或计算其历史成本,很难准确反映该商标的实际使用价值。

2.收益法

收益法突破了传统的有形资产评估方法,一度被认为是最能反映商标价值的方法。但在实践中,收益法在评估参数的选取上一直存在很大问题,受到质疑。

(1)商标收入的预测:商标的预期收入是指商标带来的预期未来收入。但是,一个商标不能单独创造价值,只有与其他企业资产结合才能产生收益。企业整体资产创造的收入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其中,无形资产创造的效益可能不仅仅是商标,还有专利、非专利技术、企业商誉、销售网络等等。商标收入与企业其他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收入的界限难以明确界定。

(2)商标收益期预测:注册商标有法律保护期。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但商标可以续展,续展后的有效期仍为10年。所以,只要商标所有人愿意,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是可以无限期的。但是,商标不一定总能给企业带来超额回报。一旦商标权人企业发展趋势下滑,产品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且商标无法体现企业产品理念,商标即使仍处于法律保护期也无法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因此商标收益年限的预测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商标收益折现率的预测:折现率的预测是应用收益现值法比较困难的问题。因为折现率稍有不同,评估值就会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来说,预测折现率时应考虑被评估企业的无风险利率、行业风险收益率、通货膨胀率和个体风险率。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所有这些折现率仍然是小概率事件。

综上所述,商标价值的定量评估仍处于探索阶段,常用的方法是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尝试和创新市场法、截点法、超额收益法、实物期权法等多种定量方法,尽可能准确地估算商标的公允价值,为交易双方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商标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商标转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除了涉及合同和标的物的价值外,还涉及转让过程中和转让后一系列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

(1)合规风险

商标权属于私权,没有明文法律限制商标权人处分自己的权利。但考虑到商标权往往涉及公共利益,各国无一例外地对商标转让设定了一些限制,如:使用同一商标的类似商品不能单独转让、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不能随意转让、集体商标不能单独转让、联合商标不能单独转让等。有些国家甚至规定了商标一并转让原则,要求商标所有人将其商标与其业务一并转让。如果无视这些法律规定的限制,商标转让将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从而导致合规风险。

需要强调的是,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防止母公司通过商标许可或转让的方式向上市公司抽血,涉及商标转让的关联交易必须对拟转让的商标进行评估,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为了促成交易,部分商标的价值被明显低估,基于这种估值的商标转让的合规风险尤其值得注意。[6]

(2)操作风险

在中国,商标转让适用自由转让原则。商标转让与商标相关商品的生产经营无关。商标所有人可以将注册商标与其业务一并转让,也可以将注册商标与其业务分开转让,只转让商标权。但实际操作中,商标局只要求受让人到办理大厅办理注册商标转让,不需要提交书面的商标转让合同。在整个转让程序中,唯一能体现转让方意志的法律文件就是转让方签署的商标转让/注册申请书。这样的操作设置可能会导致在商标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注册商标 已转移 ,即受让人或第三方使用假冒签名非法转让自己的商标。

(3)合同风险

1.一次投标两次销售

在商标转让人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不同受让人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合同的效力和违约风险。如果商标转让人与第一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并隐瞒这一事实后又与第二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则第一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受让人享有撤销权。如果第二商标受让人知道商标已经转让给他人的事实,仍然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或者仍然不行使撤销权,那么第二商标转让合同也是有效的。根据债权平等原则,任何商标受让人都有权要求商标转让人履行商标转让的合同义务。商标局办理完注册商标转让手续后,其他商标受让人因无法履行只能要求商标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2.免费转让

在商标转让中,商标转让方没有得到任何对价,所以这个商标转让合同应该是赠与合同。对于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随时单方撤销赠与。[7]商标权转让时间为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公告之日。因此,在商标无偿转让合同签订至商标转让公告期间,商标转让人实际上可以随时单方面撤销赠与。

3.要转让的商标有瑕疵。

因为商标是无形的,其瑕疵只能是权利瑕疵。当被转让的商标被质押,或者已经许可他人使用(并在商标局登记),或者被查封、冻结,或者被他人提及 撤三 或者无效申请,商标转让合同有很大的履行风险。如果要转让的商标已经许可他人使用,但未在商标局备案,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方可能不受在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约束,衍生收购将在注册商标后收回被许可商标的使用权,被许可人的利益可以通过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得到救济。

4.善意取得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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