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新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telTel:15066136223 关于我们

新标认证网 > 新闻资讯 > 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

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

来源:www.xinbiaorz.cn 阅读量:64

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商标驳回复审流程及时间):逆流说酒网汇集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商标驳回复审流程及时间)信息,下面了解一下。

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商标评审规则》的有关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形式审查:

(1)是否由商标局驳回的原商标注册申请人提出,是否具有法律主体资格;

(二)是否在15日的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是否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范围;

(四)是否依法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五)是否有明确的审查请求、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6)是否依法缴纳审查费。

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受理条件之一的,驳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查,认为不符合上述第(四)、(五)项受理条件之一,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有其他需要补正情形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再审案件,除《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当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申请人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复审时的事实状况进行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本条前述规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驳回复审是以商标局驳回新申请商标为基础的。因此,在涉及相对原因的审查中,不需要再次进行全面的在先商标检索,只需结合案卷证据,判断商标局驳回决定书中引用的在先商标是否与申请商标近似即可。但由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属于商标的禁止和禁止条款,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当商标局驳回决定中引用的禁止和禁止条款不准确、不全面时,商标评审委员会仍将在听取当事人申辩的基础上,对是否违反相关禁止和禁止条款作出裁定。

也就是在某种意义上,商标评审委员会遵循 综合 复习的原则。这主要是因为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都应当主动审查申请商标是否存在《商标法》规定的上述禁止和禁止条款。商标局应当引用而未引用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主动引用,依职权驳回。如果允许违反上述禁止和禁止条款的标识注册,不仅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还容易导致错误的舆论导向,从而影响正常的商标注册。对于相关申请人来说,这类商标即使初步核准,在行使相关商标权时也会遇到法律障碍,未来很可能因缺乏正当性而被撤销。所以在驳回复审阶段驳回这类商标是为了减少其损失,避免当事人 绕道而行 有效手段。也就是说,复审审判的主动权在审判组织而不在当事人,审判范围不受当事人请求复审范围的限制,当事人未申请的事项也可以依法审理。

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商标驳回复审流程及时间)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本站。

本文地址:https://www.xinbiaorz.cn/n/6274.html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来源网络或者用户自行上传,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删除!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联系电话:15066136223

分享

知识产权服务留言

请填写您的邮箱地址,我们将回复您的电子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