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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美国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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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美国商标注册

1.商业使用依据:根据美国商标法1A条款[第1(a)节],申请商标在申请日之前实际上已经在美国投入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主要是指带有该商标的产品已经在美国市场销售,服务已经在美国开展或者在美国媒体上做了广告。如果是以实际使用为基础提交美国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1)证明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的证据(如至少一张带有商标图案的产品照片或服务宣传册),2)商标在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地区首次使用的日期(精确到年月),3)商标已投入商业使用的宣誓或声明。

2.意向使用依据:根据《美国商标法》第1 (b)条[Section 1(b)]的规定,申请的商标在提交申请时尚未在美国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但申请人有在美国使用该商标的真实意向。

由于 有意使用 基础是可以接受的。申请依据备案依据 ,但不是商标 注册基本注册基础 ,必须及时提交使用证据或向 提交基础 把它改成 报名依据 才能最终被批准注册。提交使用证据,一般最多在商标经审查合格后,自发出注册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否则,该商标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3.外国注册依据:根据《美国商标法》第44 e条[第44(e)款],申请人在其原产国的同一商品/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要提交基于外国注册的美国商标申请,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原产国国内基本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机关出具的注册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美国专利商标局依据原产国国内注册证出具注册证明时该文件有效。

(2)在美国申请保护的商品/服务的范围不能超过在原产国以国内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的范围;

(3)原产国国内基本商标注册证的英文译本(如果原件不是英文的);

(4)申请人将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的真实意图的宣誓或声明,以及自申请日起将商标投入使用的真实意图。

4.外国申请依据:根据美国商标法第44 (d)条[Section 44(d)]的规定,申请人在其原产国对同一商品/服务的同一商标有在先申请,申请日在美国商标申请日的6个月以内。这个应用基础也叫 外国优先基础) 。如果根据这种申请提交申请,来源国必须是美国也是缔约国的国际公约或条约的成员,或者是向美国提供互惠优先待遇的国家。

在一件美国商标申请中,如果能够满足多个申请基础的要求,则可以同时主张多个申请基础。但是,对于同一申请中的同一商品/服务,不能同时主张申请依据的实际用途和预期用途。商标除了有官方认可的备案依据外,还必须有注册依据,这是美国在先原则制度的核心。

注册依据有两种,即上述实际使用和国外注册。申请时采用意向使用或者国外申请的,应当在商标正式核准注册前提供一个或者两个注册基数,即商标的申请基数转为注册基数后才能正式核准注册。

对于同一商标的多类别申请(一个标准多类别申请),不同类别可以选择不同的申请基数,同一类别的商品/服务也可以选择不同的申请基数。在同一商标申请中申报多个申请基础的,需要在申请中明确说明,并明确区分申报不同申请基础的商品或类别。另外,如果在同一申请中主张多个申请基,必须明确说明是部分商品还是全部商品主张多个申请基。在商标被正式核准注册之前,申请依据可以根据情况或者需要转化为另一种依据。

另外,由于美国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的成员国,因此也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美国在美国注册和保护商标,即马德里的注册地域延伸至美国,此处不再详细介绍。但需要注意的是,马德里指定美国注册的申请方式是独立于单一美国申请方式的,两者互不相关,也不能相互转化。

美国商标申请方式的选择

提交使用证据是许多中国企业在申请美国商标时非常关心和为难的问题。很多申请人会用 申请美国商标的时候。实际使用 、 使用意向 在美国提交单一商标申请的基础上,只有少部分商标在美国真正投入实际商业使用,而这样做的风险是,他人基于未实际使用或提交虚假使用声明而撤销是非常容易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或者拘留。

综合来看,如果申请人只是为将来进入美国市场做铺垫,建议通过马德里注册美国商标,或者如果该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成功,也可以在国内商标注册的基础上在美国提交申请。对于已经在美国开展业务的申请人,建议通过单一申请快速获得商标注册。

美国复审意见通知书

提出美国商标申请时,除了申请的基本问题外,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是美国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如商品审查意见通知书、证据使用审查意见通知书、商标说明审查意见通知书、商标申请依据审查意见通知书等。这次笔者也简单说一下一个常见的与主题相关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即商品审查意见通知书。

美国虽然是Nice协定的成员,但并不完全采用Nice分类,也没有像中国那样完全固定的书面分类表。只有官网公布的商品和服务的可接受分类表述,主要供参考,部分主要起指导作用;原则上,只要商品和服务的表述足够具体,能够被审查员理解,就可以被接受。根据审查实践和代理经验,官网发布的一些可接受的商品和服务表述,也会在审查时被美国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修改或进一步细化。

美国考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随意出具考试意见。他们把考试意见当成与申请人沟通的一种方式。在他们发表审查意见后,申请人可以作为平等的一方解释他们的观点。如果申请人的意见合理,他们很乐意撤回审查意见通知书。另外,在与审查员沟通后,你可能会得到一个更满意的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所以出具审查意见也不完全是一件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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