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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商标的形式及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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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商标的形式及危害

1、利用注册商标降低商品质量,欺骗消费者;

2、在非核准类别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

3.通过频繁更换商标变相提高价格;

4.擅自买卖商标,销售劣质商品。

商标滥用的危害主要是损害消费者利益,降低注册商标的声誉。注册机关有权对滥用商标的注册人进行批评、通报、罚款直至撤销其注册商标。

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管理处或工商分局商标广告合同管理科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请求的,应当出具书面请求。请求书应当写明请求的事由、请求的法律依据、请求人的姓名和地址、侵权人的名称和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

商标侵权投诉所需信息:

1.投诉:应列出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商标权;(由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还应列明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电话);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侵权事实及相关情况;投诉的法律依据和要求以及投诉日期。

2.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及其复印件。

4.侵权证据:包括侵权物、商标、相关票据、照片等。

1.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

2.商标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和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分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商标权属纠纷案件

由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诉前停止侵权和保全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适用法律及诉前证据保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诉前证据保全,应当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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