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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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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报道,我很惊讶:这样的政策调整依据是什么?政府的政策导向是不是让人质疑我们的司法机关?已经够乱的司法认定还要继续乱下去?本应由市场评价的商标或服务,现在却因为产地不同而定价不同?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就像其他民事侵权纠纷一样:双方当事人就某件事情发生纠纷,来到法院进行裁决。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作出裁决,当事人执行裁决,结案。原本仅限于当事人 私事 只是需要私下解决。涉及驰名商标的纠纷,一方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主张驰名商标的权利,另一方当事人不承认。法院的裁决有了结论后,当事人自行执行,纠纷就该告一段落了。联系知名商标 案例识别和被动保护 应该是一样的,但事情的实际情况却变得明显不同了。

先是1982年法律规定,之后是十几年的冻结期,之后是1996年的行政认可。然后是2001年和2002年最高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从2005年开始,一些中级法院开创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先河,社会上众说纷纭。从不屑、抵触、接受到首选,周期只有三年。驰名商标突然变成了一种荣誉称号,企业不惜重金做广告,政府不惜重金奖励。在一些地区,驰名商标的数量也作为评价标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从被很多执法部门否定和质疑,到被政府奖励,现在奖励缩水了。感觉法治快速普及的时候好像有点落后。

最早的法律规定是1982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在不同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5)使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可见,对驰名商标的立法,意在保护那些使用时间较长,达到公众知晓程度,但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取得注册证的商标,所以驰名商标实际上应该是 未注册驰名商标 。

1996年8月14日,作为国内商标事务管理部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一部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章于2003年6月1日修订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由此确立了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做法。各类企业纷纷涌向工商机关要求认定驰名商标。

其实行政和司法是一样的,都是 案例识别和被动保护 。如果裁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在成立的情况下只是一个 现状 而不是现在广为人知的 荣誉 。

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生效。根据这个司法解释, 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正式拉开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序幕。2002年10月16日,又一个司法解释 mdash mdash《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提供了又一法律依据。根据司法解释, 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

经过短暂的沉寂直到2005年10月,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全面 加速 次年更是激增115件,共计187件。至于目前司法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增加了多少,没有准确的统计,但是从相关新闻出现的频率来分析, 运行 公正地

驰名商标上路的速度还在提高。

少数企业通过司法途径故意认定驰名商标的报道出来后,很多人开始 担心 。包括高院在内的多个部门也采取了应对措施。比如2006年底,最高法要求各地法院上报驰名商标案件结果,部分省市高院在省内出台政策严格审理驰名商标案件。现在负责奖励企业的政府又出来了 降价奖励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似乎没有什么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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