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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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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

笔者认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应当认定为获利数额。

首先,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一章中,非法经营额、销售额、违法所得额三个概念的界限是分明的。特别是在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很多司法解释中,非法经营额和销售额是等价的概念,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额显然是两个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据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违法所得数额的含义应当与本章其他犯罪中相关用语的含义相协调,不能理解为非法经营数额或者销售数额,否则将破坏本章犯罪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其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 销售金额比较大 把它改成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如果违法所得数额是销售金额,这里修改没有意义。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数额的范围作了明确说明,违法所得数额不等于销售额。据此,刑法分则第三章违法所得数额不应等同于销售数额,认定获利数额更符合立法本意。

第三,鉴于非法收入来源的区别。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利益的犯罪,如贪污、受贿、诈骗等。,犯罪成本极低,违法所得与犯罪数额相同,不再扣除成本。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非法经营罪等营利性犯罪来说,犯罪成本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就是通过卖假货获取收入。所以违法所得的数额只能限定在卖假货获得的直接收入。比如原材料的采购和进价属于售假成本,要做相应的扣除到 传播 作为违法所得的数额。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违法所得数额既然是获利数额,那么计算获利数额就必须要求在非法经营(或销售)数额的基础上扣除一定的成本。但在实践中,对于费用的范围以及是否应包括税费、房屋租赁费等合理支出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如何扣除合理费用,应从三个维度进行分析计算:

单纯以售假为目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只会扣除货款。广告费、物流费、包装费、礼品购置费、房租、水电费、员工工资等。为增加销售额而支付的应是犯罪成本,根据任何人都不能从其犯罪活动中获利的原则,不应扣除。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看,扣除广告费、房屋租金等经营费用,必然导致司法实践中成本举证责任的无限扩大,因此不宜扣除上述费用。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具有真实性的商品时,应根据情况适当考虑扣除范围。第一,对于没有建立完整财务账册的,可以推定其具有逃避处罚的目的,参照第一维度处理。二是对于能够提供相关财务账册的,可以对违法、合法支出的金额进行核算和核实,并扣除相关法律费用。可以扣除的具体合理费用包括人员工资、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项目。第三,对于合法与非法混淆导致无法区分具体核减事项的部分,可以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拓宽核减范围以示区别。

相关业务活动产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费、广告宣传费用等有争议的部分原则上不纳入扣除范围,但考虑到相关活动的正当性,在量刑时可以适当调整,给予适当宽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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