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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商标异议”,是指对一个商标的初步审定,依据《商标法》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这三个月的时间被称为异议期。
(1)异议程序的建立是提高商标审查质量的重要措施,但异议必须在异议期内提出,因为商标注册是为商品的生产和流通服务的,不能无限期拖延异议,影响商标权的及时确认和保护,影响商品的生产和流通。因此,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超过3个月的异议期,商标局不予受理。
(二)异议人是指对商标初步审定提出异议的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可以是利益相关方,也可以是任何第三方。异议内容符合审查标准,不符合任何一项或其中一项审查标准,异议即可成立。
(3)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交商标局。异议应当写明异议对象的商标名称和图形;初步批准号;商品类别;商标公告的刊号和公告日期;说明反对的理由等。同时,应当写明异议人的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和图形;批准的商品和类别;注册号或批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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