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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盾专利权人的天价索赔
原告奇奇公司和被告宇舶表公司都是生产智能密钥产品,即金融领域使用的USBKey(俗称u盾)的企业。原告奇奇公司对ZL200510105502.1“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设备”享有专利权。
奇奇公司认为,宇舶表公司制造并销售给全国数十家银行的多种u盾产品,以及宇舶表公司使用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使用的物理认证方式,均在奇奇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构成对奇奇公司专利权的侵犯。因此,奇奇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宇舶表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元,合理支出诉讼费用100万元。
宇舶表公司辩称,其制造销售的u盾产品及网上银行转账交易中使用的物理认证方式,在技术方案上不属于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不构成侵权;原告奇奇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定侵犯了专利权。
法院合议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宇舶表公司制造销售的涉案u盾产品以及被告使用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所采用的物理认证方式均在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被告的上述行为均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合议庭认为,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和律师费数额确定的基本规则,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研究,确定了案件赔偿的确定和计算方法以及律师费的计算方法。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宇舶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奇奇公司经济损失4900万元,赔偿诉讼合理费用100万元。
判断依据
通过销售量乘以专利利润来确认报酬
庭审中,法院通过向中国银行等单位调查取证,查明了被告宇舶表公司向国内12家银行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数量。在认定奇奇公司提出的各专利产品合理利润的前提下,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金额乘以各专利产品合理利润的乘积,计算出原告的实际损失。
支持全额索赔4900万。
法院还确认宇舶表公司向上述12家银行以外的3家银行销售了侵权产品,但无法通过调查取证查明实际销售数量。但宇舶表公司拒绝提供实际销售数量的证据。奇奇公司根据行业惯例,认定宇舶表公司向这三家银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利润应在200万元以上,请求赔偿85.8万元。
法院认定宇舶表公司掌握但拒绝提供的那部分证据对公司不利。据此,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妨害证明的规定,合议庭推定齐琦提出的上述诉讼请求成立,故支持其赔偿85.8万元的诉讼请求。两项赔偿金额相加,法院完全支持原告要求经济赔偿4900万元。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自成立以来做出的最高金额的判决。
判决首先确认了律师的时薪。
对于田明顶公司提出的赔偿100万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本案中田明顶公司提供的按小时收费方式是目前律师行业正常采用的收费方式之一,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作为合理诉讼费用中计算律师费的依据。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书中首次按时间计算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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