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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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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报道,我很惊讶:这样的政策调整依据是什么?政府的政策导向是不是让人质疑我们的司法?更何况已经混乱的司法认定还会继续混乱下去?商标或服务是否应该由市场来评价,但现在却因为产地不同而有不同的价格?

认定司法驰名商标是一件很自然的事情,就像其他民事侵权纠纷一样:如果双方对某件事有争议,就来法院做裁决。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争议作出裁决,当当事人履行裁决时,案件结案。原本仅限于当事人 私事 只是需要私下解决。在涉及驰名商标的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在特定案件中主张驰名商标的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不承认。法院得出结论后,当事人自行执行,纠纷应告一段落。接触知名商标 案例识别和被动保护 应该是一样的,但是事情的实际情况明显不一样。

先是1982年法律规定,之后是十几年的冻结期,之后是1996年的行政确认。然后是2001年和2002年两个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05年开始,一些中级法院率先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认定,社会上众说纷纭。从不屑、抵触、接受到偏爱,周期只有三年。驰名商标突然成了一种荣誉称号,企业不惜重金打广告,政府不惜代价奖励。在一些地区,驰名商标的数量也作为评价标准。司法驰名商标的认定受到了很多执法部门的否定和质疑,现在看来奖项缩水了,在法治快速普及的情况下感觉有点落后。

最早的法律规定是1982年《商标法》第十三条: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引起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申请注册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a)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

(二)商标的使用期限;

(三)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

(五)使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可见,驰名商标立法的初衷是为了保护那些使用时间较长,为公众所熟知,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注册的商标。所以,驰名商标实际上应该是 未注册驰名商标 。

1996年8月14日,作为国内商标事务管理部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一部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章于2003年6月1日修订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由此确立了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做法。各类企业纷纷向工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其实,行政和司法是一样的 案例识别和被动保护 。如果一个商标被裁定为驰名商标,只是成立的案例之一 现状 而不是现在普遍理解的 荣誉 。

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生效。根据这个司法解释, 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正式拉开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序幕。2002年10月16日,又一个司法解释 mdash mdash《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提供了又一法律依据。根据这个司法解释, 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认定涉案注册商标是否驰名 。

从2005年10月起,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全面 加速 次年激增115件,总数达到187件。目前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还没有准确的统计,但是从相关新闻的出现频率来分析, 跑步 公正地

驰名商标上路的速度还在提高。

关于少数企业通过司法途径故意认定驰名商标的报道出来后,很多人开始 担心 。包括高院在内的多个部门也采取了应对措施。比如,2006年底,最高法要求各地法院通报驰名商标案件审理结果,部分省市高院出台政策,在本省严格审理驰名商标案件。现在负责奖励企业的政府又出来了 降价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似乎没有什么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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