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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太精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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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撤销商标决定不服

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变更注册商标或者其名称、地址等注册事项,以及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行为的注册人,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撤销已经到期的注册商标,宽限期届满,仍未申请续展注册的。无论注册商标是否被撤销、注销,后果都是商标注册人失去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因商标注册人不遵守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而被撤销或者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续展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丧失的。但为了防止商品来源的混淆,《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有效期满不再续展的,应当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经核准,这一规定不是为了保护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商标的权利,而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损失。

在注册商标中,当部分商标被撤销或注销时,由于商品本身的周转期较长,商标信誉对消费者的影响较大,商标专用权的终止并不意味着该商标在市场上或消费者中完全消失,原商标注册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生产的商品不能立即退出市场,在流通领域仍会有一定的期限。因此,如果立即核准其他人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有可能在市场上同时出现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误购。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我们也应该加强对这些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管理,避免市场上出现混杂商标,造成货源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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