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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 品牌之都,晋江打造“品牌之都”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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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乔丹体育最初选择 # 8220;乔丹 # 8221;商标,就是觉得简单好记,朗朗上口,没有太多想法。但在随后几年的使用中,公司在广告和营销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企业商誉和品牌积累。在此期间,其从未收到任何人索赔的通知。十多年来,乔丹体育不仅从未使用迈克尔·乔丹的名字和形象进行商业宣传,还特意向消费者强调两者没有关系。自2008年以来,它增加了 # 8220;民族品牌 # 8221;避免消费者混淆和误解的提示。

基于这些事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直裁定 # 8220;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 8221;。记者看到的多份裁定书都指出,本案争议商标文本 # 8220;乔丹乔丹 # 8221;申请人的姓名 # 8220;迈克尔·乔丹 # 8221;及其中文翻译 # 8220;迈克尔 # 183;乔丹 # 8221;有一些差异,而且 # 8220;乔丹 # 8221;是常见的英美姓氏,很难确定这个姓氏和申请人的名字有天然的对应关系。同时,申请人和耐克公司使用 # 8220;迈克尔·乔丹 # 8221;、#8220;迈克尔 # 183;乔丹 # 8221;与申请人的标志性形象“飞行灌篮”相关的全称和徽标。本案与被申请人乔丹体育对其商标的使用相比,从双方的普遍性、连续性、唯一对应性等方面无法认定。乔丹 # 8221;两个人物与申请人姓名的对应性强于被申请人。此外,关于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具有误导公众、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也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构成误导公众、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破坏公共秩序形象的情形。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案裁定维持争议商标。

值得一提的是,自起诉以来,这起案件也引起了学术界的热议。截至目前,已有江平、、吴、、傅、、黄、郭明睿、、、张楚、冯小青、杨明等十几位法学专家,以及更多的知识产权专家和律师发表评论,指出迈克尔·乔丹的起诉毫无根据。

民法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同意乔丹体育在其企业名称和产品商标中使用中文 # 8220;乔丹 # 8221;行为,没有建筑 # 8220;乔丹 # 8221;与迈克尔·乔丹的唯一通信,原告为 # 8220;乔丹 # 8221;主张姓名权在法律上没有依据。#8220;乔丹 # 8221;该商标经过多次异议和复审,得到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可,说明其使用是合法正当的。所以乔丹体育对中文感兴趣 # 8220;乔丹 # 8221;使用不构成对美国公民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专家还呼吁法院:乔丹体育不构成对原告迈克尔·乔丹姓名权的侵犯,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应予驳回。专家给出的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从目前的法律依据来看,乔丹体育是国家商标局合法注册使用的 # 8220;乔丹 # 8221;没有文字或图形商标 # 8220;挪用公款 # 8221;或者 # 8220;假 # 8221;行为,不符合任何侵犯姓名权的要求。#8220;乔丹 # 8221;文字和图形商标不会与原告的人格混淆,导致受众产生误解或混淆,不会产生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因此,原告主张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犯迈克尔·乔丹姓名权,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二是从姓名权客体的角度分析, # 8220;乔丹 # 8221;这个词作为 # 8220;姓氏 # 8221;没有 # 8220;姓名 # 8221;通常翻译的“”不具备姓名权客体的完整性和特异性,因此无法认定中文 # 8220;乔丹 # 8221;是指迈克尔·乔丹本人,不符合保护姓名权客体的要求。名称权应该 # 8220;姓氏 # 8221;还有 # 8220;姓名 # 8221;完整的组合,单独的 # 8220;姓氏 # 8221;或者 # 8220;姓名 # 8221;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姓名权,也不能成为侵权的客体;再次,从姓名权的商业使用角度,认定乔丹体育侵犯了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姓名权及其商业使用,既无证据支持,也无理论依据;第四个是来自 # 8220;乔丹 # 8221;还有迈克尔·乔丹。乔丹 # 8221;商标和图形具有良好的市场识别度,与迈克尔·乔丹不存在单一的对应关系和固定联系,不构成对姓名权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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