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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活动中,一些企业的“产品”不是作为有形的商品提供给消费者,而是作为一些商业服务项目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如旅游服务、修理服务、保险服务、娱乐服务、运输服务、邮电服务等等。不同企业提供的不同“产品”也需要不同的标签来区分。比如中国民航、英国航空、德国汉莎空公司都提供同样的服务,但是服务标志不同。
服务商标的性质与商品商标相同,只是商品商标向消费者提供商品,而服务商标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这里所指的服务,是指第三产业为具有劳动要素的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和《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版)中关于商品商标的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服务商标[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服务商标保护若干问题的意见》[商标(1999)12号]]。
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一样,一旦被服务企业注册,企业就对本企业的服务对象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与商品商标相比,服务商标是较晚出现的新生事物。1993年2月22日,我国在第一次修改(1993年2月22日第二次修改)的《商标法》中增加了服务商标的规定。加强服务商标保护的意义在于创造服务业的公平竞争机制,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
并非所有国家都对服务商标给予注册保护。
在英国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商标法中,没有保护服务商标的规定。然而,英国的判例法和判例法对服务商标提供保护。
1946年,美国在其书面商标法(LanhamAct)中首次将服务商标的保护置于与商品商标保护同等的地位。
此后,许多国家在修改商标法时都作出了与美国类似的规定。如1979年修订的原联邦德国商标法就增加了保护服务商标的内容。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注册了服务商标。在一些国家,这种服务标志还可以注册为商标,用于服务单位供应的食品、饮料,以及服务人员的文具、用具、服装等。、和受到保护。
注册服务商标的国家和地区有: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林、玻利维亚、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捷克和斯洛伐克、丹麦、厄瓜多尔、埃及、芬兰、法国、德国、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朗、以色列、意大利。韩国、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墨西哥、摩纳哥、蒙古、摩洛哥、尼加拉瓜、挪威、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菲律宾、葡萄牙、波多黎各、卡塔尔、海马角、罗马尼亚、非洲、西南非洲、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斯威士兰、瑞典、叙利亚、突尼斯、独联体、乌拉圭、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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