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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的规定没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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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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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网马超律师回答:1。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驰名商标,容易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可见,未注册驰名商标享有与普通注册商标类似的专用权。2.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可见,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的非类似商品上注册或使用其驰名商标,甚至有权禁止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具体来说,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驰名商标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对恶意注册没有时间限制。(二)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暗示该商品与驰名商标注册人有某种联系,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的,驰名商标注册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三)自驰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已经注册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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