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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学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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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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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集团CEO刘一直在商标圈 # 8220;头条 # 8221;#8212;#8212;很多话题如“JD。COM商标被撤销,刘 # 8220;我心中的一根刺 # 8221;或者已经被拔了”,“JD。COM的商标被撤销了,但刘却松了口气”的话在网上被屏蔽了。但事件本身与刘并无直接关系,而是源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的一纸判决书 # 8212;#8212;前不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河北香河长城石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河长城公司)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并支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第1951253号JD.COM京东及其商标的裁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

据了解,该商标复审是香河长城公司于2001年5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的,指定服务类别为第35项推广(为他人)服务。2011年6月14日,商标局受理了自然人沈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商标申请。经审查,商标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香河长城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理由是其在指定期限内对被复审商标的转让进行了广告宣传,事实上取得了促销效果,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复审商标仍然有效。香河长城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主要证据有:受公司委托绘制复审商标墙面广告的证人王的证言、墙面广告照片、公司销售发票及付款凭证、购货发票及付款凭证、参展发票及广告发票。

经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祥和长城公司在2008年6月14日至2011年6月13日期间,在推广(为他人)服务中是否有效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出,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用于证明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应当能够表明所使用的商标标识、复审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以及复审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本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其他人;如果是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关系的存在。本案中,香河长城公司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虽经公证,但未显示时间或复审商标,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支持。因此,很难认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推广(为他人)服务时使用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复审商标。因此,2013年12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第150031号裁定,决定撤销该复审商标。

香河长城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随后,北京一中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香河长城公司的诉讼请求。祥和长城公司再次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第150031号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新《商标法》已于2014年5月1日生效,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50031号裁定时间更早,故本案适用旧《商标法》。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督促商标所有人履行继续使用的义务,而不是为了惩罚商标所有人。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合法、真实地使用商标标识,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都是商标的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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