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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0日,宁波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公司申请登记 # 8220;东海 # 8221;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一般公众所熟知,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而苏州天顺一分公司在包装箱上使用 # 8220;东海 # 8221;图形,模仿和复制自己的图形商标构成侵权。申请确认 # 8220;东海 # 8221;该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苏州中院立案审理认为,宁波东海公司注册 # 8220;东海 # 8221;商标符合驰名商标要求的,认定为驰名商标。2007年10月29日作出民事判决:苏州天顺一分公司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的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同年,宁波易科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也获得了 # 8220;牦牛 # 8221;驰名商标的判决。
几年后,这个案子被发回重审。
几年后,某事件爆发,主审法官、苏州中院民三庭庭长李梅(化名)被立案侦查。根据指控,从2006年底到2008年3月,李梅主持了20起商标侵权案件,判决结果包括 # 8220;东海 # 8221;#8220;牦牛 # 8221;#8220;驰名商标 # 8221;18块。
李梅被害后,省检察院于2011年12月30日 # 8220;东海案 # 8221;、#8220;牦牛案 # 8221;如该案的一审判决。省高院收到省检察院抗诉后,指定苏州中院再审,于去年8月12日审结。
苏州中院再审后认为,宁波东海公司为使该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司法途径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授权律师捏造侵权事实,进行虚假诉讼,致使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撤销2007年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宁波东海公司的起诉。
同样,宁波易科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 8220;牦牛 # 8221;商标案一审判决也在再审中被撤销。
涉案法官因枉法被判四年徒刑。
2012年11月15日,李梅因犯枉法裁判罪,造成国家损失,被六安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苏州中院经再审查明,2006年下半年,宁波东海公司商标被认定为 # 8220;驰名商标 # 8221;进而得到当地政府的奖励,与上海某律师事务所达成协议,授权该事务所办理相关事宜。同年年底,律师事务所主任郑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梅,双方就驰名商标认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乔柏律师事务所捏造商标侵权事实,指定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杨在当地提供假被告,伪造商标侵权证据,并安排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
通过一系列 # 8220;配合行动 # 8221;最后通过诉讼确认苏州天顺一分公司侵权成立,宁波东海公司注册了 # 8220;东海 # 8221;图形商标是驰名商标。基于此,该公司被当地政府奖励50万元。
省高院认定这两起案件是虚构的。
苏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宁波东海公司、宁波易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再审民事裁定书。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宁波东海公司提出了多项上诉理由,包括: # 8220;自己 # 8216;东海 # 8217;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确认事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为了获得政府奖励 # 8221;等等。
省高院受理其上诉后,于去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宁波东海公司、宁波易科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均派代理人出席诉讼,但苏州天顺一分公司、杨两被告经省高院依法传唤,均 # 8220;有事 # 8221;安静地缺席审判。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在这两起案件中,两被告事实上是虚假的,侵权事实也是虚构的。苏州中院的再审裁定依法驳回了他们的起诉,两上诉人的诉求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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