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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著名商标 暂停,《“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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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省商标协会2006年8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宣传“湖北省著名商标”,加强对“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使用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著名商标,是指由湖北省商标协会设计制作,由省内著名商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以下简称权利人)使用的特殊标志。

第三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该商标必须接受省商标协会的监督。

第二章标志的使用

第四条凡商标被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湖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和个人,均可在有效期内使用规定格式的“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表明其商品或服务商标为湖北省著名商标,无需另行申请。

第五条“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有效期与湖北省著名商标的有效期相同。企业一旦失去“湖北省著名商标”资格,即失去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资格。

第六条“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必须在湖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第七条未取得“湖北省著名商标”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在其产品或者广告中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或者与其近似的图案。

第八条标志的使用范围: (一)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件上使用标志;(二)利用该标志为知名商标所指的商品或服务做各类广告的;(三)不违反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标志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湖北省著名商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市场信誉,保证良好的质量。

第十条标志使用者应当严格遵循“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设计图案,不得自行改变标志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省商标协会批准。

第三章标志使用的管理和保护

第十一条标志使用者应负责管理和使用标志。建立标志使用台账,确保标志不失控、不被挪用、不丢失,不得转让、出售或赠送他人。

第十二条“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由使用者自行印制,其标志印制管理参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执行。标志的印制和使用应报湖北省商标协会或其委托的地方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对擅自使用或者假冒“湖北省著名商标”标识,损害“湖北省著名商标”标识形象的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湖北省商标协会应当要求其改正,并依据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其侵权和违法责任。

第十四条湖北省商标协会或受湖北省商标协会委托的地方行业协会负责监督“湖北省著名商标”标志的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商标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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