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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软件企业实行年审制度。年审不合格的软件企业将被取消软件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软件企业年检的范围是上一年度经认定机构认定或通过年检的软件企业。
第四条软件企业年审时间为每年3月至5月。逾期未申报年审的企业,视为年审不合格。
第五条软件企业年审应提交以下材料:
1.软件企业年报;
2.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求的软件产业统计报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复印件;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4份;
5.具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开发并拥有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
6.系统集成企业应提交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
8.软件企业享受上一年度国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即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和已退税额。
第六条软件企业和协会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责任(一)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活动,遵守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
(二)按照行业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及时缴纳会费、软件企业认定费和软件产品注册费,以及软件企业年审费。
(3)软件企业必须及时填报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各类报表。
第七条省软件行业协会负责组织软件企业的年度审核,其职责是:
(一)受理软件企业年审申请;
(二)根据信部发[2000]968号文件软件企业标准,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有疑问的地方进行现场评审;
(三)研究提出初选合格软件企业名单,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批。
第八条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审核通过年审的软件企业名单,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年审通过印章。
第九条通过年审的软件企业应当在省信息产业厅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企业对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并提交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省信息产业厅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省信息产业厅受理软件企业的复议申请后,应当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调查落实,并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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